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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SOL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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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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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TAISOL ELECTRONICS CO., LTD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TW-3-N-013 制定單位:管理部 版 本: 009 總頁數: 4 頁 修訂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 發行日期:2025 年 05 月 22 日

第1頁

一、目的: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立本程序。

二、貸與對象:

本公司子公司。

  • 三、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本公司與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四條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 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 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四、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且個別貸與金額以不逾本公 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限。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 受此限。

五、貸與作業程序:

  • (一)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向本公 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 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

  • 1.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2.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

  • 3.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4.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5.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6.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二)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必要時應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擔保, 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 得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 證之條款。

第2頁

(三)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部徵信後,呈總經理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 或循環動用。所稱一定額度,應符合第四條規定。

六、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為限。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司貸款利息之 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 要予以調整。

七、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 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 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 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 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違者 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 八、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 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相關懲處依本公司員工手冊之 獎懲辦法辦理。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獨 立董事,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 九、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 上。

第3頁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以上。

  •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應由本公司為之。

十、其他事項: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二)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 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三)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 十一、生效及修訂:

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提交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 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獨立董事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十二、沿革: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第三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定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五次修定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六次修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五日。 第七次修定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五日。 第八次修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4頁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TAISOL ELECTRONICS CO., LTD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TW-3-N-015 制定單位:管理部 版 本: 004 總頁數: 4 頁 修訂日期:2024 年 10 月 30 日 發行日期:2025 年 05 月 22 日

第1頁

一、法令依據:

  • (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12.18(91)台財證(六)第0910161919號公告。

  •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12.29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26號函公告。

  •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01.15金管證六字第0980000271號函公告。

  •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03.19 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375 號函公告。

  •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令。

  •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

  •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 (一)融資背書保證:

  • 1.客票貼現融資。

  • 2.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四)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三、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得背書保證之對象限下列公司:

  • (一)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 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四、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限額,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不得超過當期 淨值百分之三十外,其餘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淨值 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 五、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行之,並將辦理情形有關事項,報請 股東會備查。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 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另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單筆新台幣兩仟萬元之限額內依本作 業辦法有關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 件者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

第2頁

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 期限銷除超限部分。

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六、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 請,財務部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評估紀錄,經審查 通過後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

  • (二)財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

  • 1.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2.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須。

  • 3.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4.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5.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6.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 (三)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 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四)財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 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施行辦法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 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 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改善計劃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 計劃送各獨立董事,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並報告於董事會。

  • (六)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應依前項規 定辦理且要求子公司定期提供財務報表外,並於每次董事會中提報該子公司之淨值變 動情形及背書保證金額。

七、背書保證註銷:

  • (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而需解除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備 正式函文將原背書保證有關證件交付本公司財務部加蓋「註銷」印章後退回,申請函 文則留存備查。

  • (二)財務部應隨時將註銷背書保證記入背書保證備查簿,以減少背書保證之金額。 八、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 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事。

  •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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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相關懲處依本公司員工手冊之獎懲辦法辦理。

  • 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 (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鑑及保證票據等應分別 由專人保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及簽發票據,且該印鑑保管人員任免或異動時,應報 經董事會同意。

  • (二)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十、公告申報程序

  • 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額。背書保證達下列標 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以上。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 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三十以上。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應由本公司為之。

  • 十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為 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十二、本施行辦法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 十三、本作業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提交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獨立董事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時亦同。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作業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十四、生效及修定: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五日。 第二次修定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五日。 第三次修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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