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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NA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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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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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南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494,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494,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9/11/01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9/10/29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494,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94,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0.33646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494,000股,對原股東權益 最大稀釋比率為0.33646%,並未產生重大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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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依發行及認股辦法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 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 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任一員工 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 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494,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一股本公司普通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494,000股。 五、認股條件 1. 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2. 權利期間: a.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 期間及比例行使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 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 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3年(第四年起) 75% 屆滿4年(第五年起) 100% b.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3.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 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退休或約聘合約期限已服務期滿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或約聘合約期限已服務期滿時,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約聘 合約期限已服務期滿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 c.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d.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 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 5. 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涷結其認股權行 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 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6. 轉任子公司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 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8. 前述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利,其得行使期間之最終日如有超過第五條第2 項所訂認股權得行使期限者,依第五條第2項所訂認股權得行使期限為準。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 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 權利證書之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 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 前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f.本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上列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 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 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 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並經審核書件完備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5.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 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十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照相關適用法令規定 辦理。 十二、保密 1.認股權人經被通知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 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 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 規定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 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公司認定認股權人有重大過失之日前兩 年行使公司認股權憑證之全數利得,其計算方式為(行使日之市價-認股價)x 股數。 十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證及數量、認股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發放等事宜 相關手續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1.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請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2.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適用法令規定辦理。 3.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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