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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NAN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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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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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 間:民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三十分
-
地 點:台南市歸仁區中山路三段320號 總公司會議室 -
宣佈開會:本公司總股數146,153,534股(扣除依公司法第179條規定),出席(含 委託)股份總計87,461,133股,佔已發行普通股股份59.84%,已超 過法定數,主席宣佈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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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楊青峯董事長 紀 錄:楊淑芳
出席董事:董事長楊青峯先生及獨立董事李志廣先生
主席致詞:略
報告事項
第一案:民國 107 年度營業報告,報請公鑒。
說 明: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第二案: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報請公鑒。
說 明: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二。
第三案:民國 107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說 明:(1)依據公司章程第31條,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一 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董事酬 勞。 -
(2)
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 益為新台幣113,615,986元,擬以現金分配民國107年度員工酬勞 新台幣2,000,000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5,400,000元,與帳上估列 員工酬勞新台幣2,000,000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5,400,000元無差 異。
1
承認事項
第一案:承認本公司民國 107 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107年度財務報表,包括個體及合併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劉子猛會計師與林姿妤會計師查核完竣提出查核報告,連同營 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通過。 -
二、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一及 附件三。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461,133 權
表 決 結 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4,144,549權( 含電子投票15,749,551權) |
96.20% |
反對權數:21,541權( 含電子投票21,541 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295,043權( 含電子投票3,264,208 權) |
3.76%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承認本公司民國 107 年度之盈餘分派案。(董事會提)
-
說 明:民國107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民國108年3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 過如下: -
一、本次盈餘分派案,擬分配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0.50元,共計新台 幣73,076,767元。嗣後若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因員工認股權之行 使,而須註銷股份或發行新股,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請授 權董事長依股東會決議之普通股擬分配盈餘總額,按配息基準日 本公司實際流通在外股份之數量,調整分配比率。
2
-
二、現金股利按分配比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
前項現金股利分配,提請民國108年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 長另訂定發放現金股利之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 -
四
、民國107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附件四。
五、敬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461,133 權
表 決 結 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4,265,549權( 含電子投票15,870,551權) |
96.34% |
反對權數:32,541權( 含電子投票32,541 權) |
0.03%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163,043權( 含電子投票3,132,208 權) |
3.61%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
第一案: 修訂 本公司章程案。(董事會提)
-
, -
說 明:一、因應公司法修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修訂前後條文對 照表,請參閱附件五。 -
。 -
二、提請討論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7,461,133權
表 決 結 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4,276,537權( 含電子投票15,881,539權) |
96.35% |
反對權數:21,553權( 含電子投票21,553 權) |
0.02% |
3
0% 無效權數: 0 權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3,163,043 權 3.61% ( 含電子投票 3,132,208 權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 修訂「取得 或 處 分資產 處理 程 序」 案。(董事會提)
說 明:一、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附件六。
。 二、提請 討論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461,133 權
表 決 結 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4,273,440權( 含電子投票15,878,551權) |
96.35% |
反對權數:21,541權( 含電子投票21,541 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166,152權( 含電子投票3,135,208 權) |
3.62%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第三案: 修訂「 資金 貸 與 他人作 業程 序」 案。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正,擬修 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 閱附件七。
。 二、提請 討論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7,461,133權
4
表 決 結 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4,276,440權( 含電子投票15,881,551權) |
96.35% |
反對權數:21,541權( 含電子投票21,541 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163,152權( 含電子投票3,132,208 權) |
3.61%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第 四 案: 修訂「背 書 保證施 行 辦 法 」 案。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正,擬修, -
訂
本公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 件八。
。 二、提請 討論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461,133 權
表 決 結 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4,276,240權( 含電子投票15,881,351權) |
96.35% |
反對權數:21,741權( 含電子投票21,741 權) |
0.02% |
無效權數:0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163,152權( 含電子投票3,132,208 權) |
3.61%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臨時動議
散會
(本次股東 常 會 記 錄 僅載 明會議 進 行 要 點 ; 會議 進 行 內容 、程 序 及股東發 言仍 以 會議影 音記 錄為準。)
5
【 附件一 】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現今服裝產業正經歷消費者、通路和供應鏈變革的新零售時代,同時也遭受經濟加劇的 波動。2018 年台南企業力求改變,由專業經理人帶領團隊和董事會相互合作,建立新的經營 制度,以創新思維挑戰舒適圈,並在管理層面回歸最務實的體現。
2018 年營運表現與成果
營收與獲利方面,2018 年台南企業全年合併營收 83.3 億,與 2017 年持平,另合併稅後 歸屬母公司之獲利新台幣 0.80 億較 2017 年度衰退 15 %。2018 年營運延續台南企業全球布局 的策略發展,致力生產基地多元化,持續深耕越南新廠。面對其他產區人力成本及全球匯率 波動與原物料價格上升的壓力,本公司也加速智能化設備與系統的導入,進而活化各生產環 節,機動調整各產線能力,力求穩定中逐漸成長。
本公司也持續推動永續發展,除了擴大企業永續部門外,也透過台南企業文化藝術基金 會,作為企業社會責任實踐之單位。以「前瞻視野」、「跨域連結」及「共創共好」為主要 策略推動方針,致力推動環境教育、城市美學與文化資產的保存,運用台南蓬勃的民間活力, 認養經營巴克禮紀念公園,創造台南綠色奇蹟。更以企業專業發揮社會影響力,致力於資源 連結、翻轉教育、地方創生、永續城市與循環經濟五大面向的專案行動,實踐落實永續指標 SDGs。
2019 年未來展望
中美貿易戰影響全球經貿環境的不確定性,全球品牌服飾業者為了減少未來可能的高關 稅風險,目前著手尋找其他生產基地,此舉亦帶動大量外資前往越南設廠,使越南政府更致 力營建良好投資環境,進而建全越南紡織供應鏈的發展,可樂觀預期招工情況活絡,有效提 升本公司越南新廠的產能。此外其他產區藉由研發製程改善,同步調整成本結構,強化各廠 區特色模式與競爭力,維持經營永續發展的政策。
- 快速反應市場的變化
目前品牌服飾業者與通路商因應電商發展,針對效率不佳的實體店面進行整合,待整合告 一段落,未來品牌商在面臨終端銷售提升且庫存過低時,將會釋出急單及回補庫存的現 , 像 唯有提升品質並快速回應市場需求才能擺脫競爭壓力。
6
-
改善劣勢
-
結構化改變,縮短內部溝通的時間,整合人力讓人盡其才,減少產銷失衡的發生;工廠與 業務完全掌控訂單的透明度,去除不必要的重複成本。
-
各產區建立特色與競爭力
-
因應不同產區特性改善研發製程,接軌數據化管理資訊,制度化各廠生產系統 SOP 管理, 藉此做出各廠區自己的模式來提升生產效率及管理降低生產成本,有效凸顯各工廠價值。
-
加強策略聯盟模式,擴大營運規模
-
紡織成衣的價格競爭激烈且市場變遷快速,為強化競爭力,本公司藉由與布廠的上下游海 外策略聯盟穩固供應鏈,深化合作關係,依企業專長能力共同開發新產品,不僅降低研發 風險更能縮短研發製程,提供更多元及快速反應市場的商品,擴大生產規模。
2019年紡纖產業環境面臨的不穩定因素增加,景氣趨向保守,對台南企業來說卻是關鍵 一 。 的 年,台南企業會持續在逆境中成長,堅持把平凡的事努力做到極致就是不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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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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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8)財審報字第18004447 號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7 年及 106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 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 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 允當表達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07 年及 106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台南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 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個體 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 。 程中予以回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9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外銷銷貨收入之截止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三十一)收入認列之說明;會計 項目之說明請詳附註六、(二十)營業收入。爰公司以外銷為主,外銷銷貨收入係依照與客戶 約定之交易條件為收入認列依據。由於不同客戶之交易條件各異,收入認列程序包含許多非 系統作業與人工判斷,故存在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之風險。因此,本會計師將外銷銷貨收入 之截止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主要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1.瞭解及評估外銷銷貨收入截止攸關之內部控制有效性。
-
2.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特定期間之外銷銷貨收入交易明細,確認其完整性並抽樣核符佐證 文件(包含確認交易條件、核對訂單、出貨單、報關單及提貨單等),以驗證外銷銷貨收入 已記錄於適當期間內。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損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四)採用權 益法之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說明;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請詳個體財 務報表附註六、(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會計項目之說明。
爰公司以往年度採用收購法投資子公司時,因投資成本與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允價值差異 辨識為商譽(包含於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故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 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可能已產生減損,當有減損跡象時,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當可回收 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時,則認列減損損失。由於其減損評估之客觀證據及決定可回收金額之 各項綜合考量因素,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並具高度不確定性,因此本會計師將採用權益法 之投資減損評估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10
因應之主要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主要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1.確認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與否客觀證據、流程及減損評估考量之因素均一致採用,並確認所 依據資料之可靠性。
-
一
-
2.採用管理階層聘任專家所出具之轉投資公司價值鑑價報告作為查核證據之 ,並執行下列 查核程序:
-
(1)與管理階層討論其提供之轉投資公司未來可回收金額預測報表,並複核管理階層對於 。
-
過去轉投資公司營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
, 。
-
(2)檢視專家所執行程序的性質、時間及範圍 確認與查核工作之關聯性
-
、
-
(3)評估專家所採用方法之適當性 採用重要假設(預計成長率、市場平均報酬率及折現率 等)之攸關性及合理性,並檢查評價模型參數與計算公式之設定。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及 106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部分採用權益法之 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 開個體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 查核報告。民國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31 日對前述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46,568 仟元及 46,420 仟元,均占個體資產總額之 1%,民國107 年度及 106 年度對前述公司 認列之綜合損益(含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及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分 別為新台幣 641 仟元及(8,315)仟元,分別占個體綜合損益之-%及 12%。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 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11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南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 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 。 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 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 、
-
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 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 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對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南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 致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12
-
5.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 。
-
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 。
-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個體 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 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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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4)台財證(六)第29174 號 (82)台財證(六)第449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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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台 | 南 企 | 業 | 股 份 有 | 限 公 司 | ||||||||
|---|---|---|---|---|---|---|---|---|---|---|---|---|
| 個 體 | 資 產 負 | 債 表 | ||||||||||
| 民國107 |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07 | 年 12 月 31 | 日 | 106 年 12 月 31 | 日 | ||||||||
| 資 產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297,776 | 5 | $ | 297,550 | 5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及十二 | ||||||||||
| 融資產-流動 | 12,650 | - | 148,269 | 3 | ||||||||
| 1130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 | 十二 | - | - | 40,498 | 1 |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六(三)及十二 | ||||||||||
| -流動 | 53,619 | 1 | - | -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四) | 70 | - | 13 | -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四) | 1,282,329 | 22 | 1,131,099 | 20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28,640 | 1 | 7,027 | - | |||||||
| 121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七 | 380,317 | 7 | 220,774 | 4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六) | 2,227 | - | 3,982 | - | ||||||
| 130X | 存貨 | 六(五) | 416,429 | 7 | 440,497 | 8 | ||||||
| 1410 | 預付款項 | 14,830 | - | 16,378 | -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 六(一)(六) | - | - | 45,650 | 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488,887 | 43 | 2,351,737 | 42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及十二 | ||||||||||
| 融資產-非流動 | 528 | - | - | -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六(七)及十二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732 | - | - | -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 十二 | - | - | 6,227 | - | ||||||
| 1527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 | 十二 | ||||||||||
| 動 | - | - | 188,055 | 4 | ||||||||
| 153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六(三)及十二 | ||||||||||
| -非流動 | 179,517 | 3 | - | -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 十二 | ||||||||||
| 動 | - | - | 704 | -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八) | 2,534,904 | 44 | 2,458,197 | 44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九)及八 | 396,094 | 7 | 402,088 | 7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十) | 138,590 | 3 | 140,611 | 3 | ||||||
| 1780 | 無形資產 | 六(十一) | 1,427 | - | 2,579 | -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六) | 9,378 | - | 10,743 | -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11,730 | - | 9,112 | -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82 | - | 112 | -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 9,027 | - | 9,238 | -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3,282,109 | 57 | 3,227,666 | 58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5,770,996 | 100 | $ | 5,579,403 | 100 | |||||
| (續 次 頁) |
~14~
| 台 南 企 業 股 | 台 南 企 業 股 | 份 有 | 份 有 | 份 有 | 限 公 司 | 限 公 司 | ||||||
|---|---|---|---|---|---|---|---|---|---|---|---|---|
| 個 體 資 產 | 負 | 債 | 表 | |||||||||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07 | 年 | 12 月 31 | 日 | 106 年 12 月 31 | 日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二)(三十) | $ | 592,896 | 10 | $ | 163,680 | 3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及十二 | ||||||||||
| 融負債-流動 | 17,051 | - | 528 | - | ||||||||
| 2150 | 應付票據 | 9,340 | - | 9,176 | - | |||||||
| 2170 | 應付帳款 | 168,253 | 3 | 231,414 | 4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198,139 | 4 | 299,997 | 6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104,527 | 2 | 120,475 | 2 | |||||||
| 2220 | 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 | 七 | 320,408 | 6 | 323,381 | 6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六) | 3,381 | - | - | - | ||||||
| 2310 | 預收款項 | - | - | 2 | - | |||||||
| 2320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 | 六(十三)(三十) | ||||||||||
| 負債 | 368,640 | 6 | - | -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782,635 | 31 | 1,148,653 | 21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十二 | ||||||||||
| 融負債-非流動 | - | - | 27,800 | 1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三)(三十) | - | - | 457,120 | 8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六) | 84,695 | 1 | 78,499 | 1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六(十四) | 28,516 | 1 | 45,642 | 1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六(三十) | 335 | - | 8,232 |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13,546 | 2 | 617,293 | 11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896,181 | 33 | 1,765,946 | 32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五)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471,535 | 25 | 1,471,510 | 26 | |||||||
| 3140 | 預收股本 | - | - | 54 | - | |||||||
| 資本公積 | ||||||||||||
| 3200 | 資本公積 | 六(十五)(十六)(十 | ||||||||||
| 七) | 880,358 | 15 | 880,329 | 16 | ||||||||
| 保留盈餘 | 六(十八)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750,832 | 13 | 741,447 | 13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68,431 | 1 | - | -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730,301 | 13 | 797,356 | 14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六(七)(八)(十九) | ( | 3,979) | - ( | 68,431) ( | 1)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十五)(十七) | ( | 22,663) | - ( | 8,808) | -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874,815 | 67 | 3,813,457 | 68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 | 九 | |||||||||||
| 諾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5,770,996 | 100 | $ | 5,579,403 | 100 | |||||
| 董事長:楊青峯 | 經理人:楊順輝 | 會計主管:卓麗貞 |
~15~
台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項目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 0 7 年 度 1 0 6 年 度 附註 金 額 % 金 額 % 六(二十)及七 $ 7,335,697 100 $ 7,257,953 100 六(五)(十一)(十 四)(二十四)(二十 五)及七 ( 6,990,023) ( 96) ( 6,802,868) ( 94) 345,674 4 455,085 6 六(十)(十一)(十 四)(二十四)(二十 五)及七 ( 190,593) ( 3) ( 158,741) ( 2) ( 186,328) ( 2) ( 202,315) ( 3) ( 80,942) ( 1) ( 80,245) ( 1) ( 457,863) ( 6) ( 441,301) ( 6) ( 112,189) ( 2) 13,784 - 六(二)(三)(十)(二 十一)(二十八)、七 及十二 213,918 3 218,271 3 六(二)(八)(二十 二)及十二 75,160 1 ( 26,649) - 六(二十三) ( 36,786) ( 1) ( 22,242) - 六(八) ( 33,885) - ( 55,987) ( 1) 218,407 3 113,393 2 106,218 1 127,177 2 六(二十六) ( 26,673) - ( 33,319) ( 1) $ 79,545 1 $ 93,858 1 六(十四) ($ 4,936) - ($ 2,157) - 六(七)(十九) 4,462 - - - 六(八) 3,815 - ( 2,490) - 六(二十六) 509 - 367 - 六(八)(十九) 67,081 1 ( 178,623) ( 2) 六(十九)及十二 - - 21,079 - 六(八) ( 1,858) - - - $ 69,073 1 ($ 161,824) ( 2) $ 148,618 2 ($ 67,966) ( 1) 六(二十七) $ 0.54 $ 0.64 $ 0.54 $ 0.63 |
|---|---|
| 4000 營業收入 5000 營業成本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損失)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所得稅費用 8200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 益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 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 換差額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 益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 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9750 基本 9850 稀釋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楊青峯 經理人:楊順輝 會計主管:卓麗貞
==> picture [33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
| 106 年 度 106 年1 月 1 日餘額 106 年度淨利 106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6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5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未按持股比例認 購調整數 依持股比例調整被投資公司資本公 積變動數 員工認股權行使發行普通股 庫藏股轉讓 106 年12 月31 日餘額 107 年 度 107 年1 月 1 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影響數 107 年1 月 1 日追溯重編後餘額 107 年度淨利 107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7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6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權益工具 員工認股權行使發行普通股 庫藏股買回 庫藏股轉讓 107 年12 月31 日餘額 。 董事長:楊青峯 |
附 註 |
股 | 股 | 本 | 資 本 公 |
資 本 公 |
資 本 公 |
資 本 公 |
資 本 公 |
其 他 權 |
其 他 權 |
益 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未實現 損 益 庫藏股票 |
權 益 總 額 |
|---|---|---|---|---|---|---|---|---|---|---|---|---|---|
積 |
|||||||||||||
| 普通股股本 | 預收股本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 損 益 |
|||||||
| 六(七)(八)(十九) 六(十八) 六(八)(十六) 六(八)(十六) 六(十五)(十六) 六(十五) 十二 六(七)(八)(十九) 六(十八) 六(七)(十九) 六(十五)(十六)(十 七) 六(十五) 六(十五) |
$1,471,360 - - - - - - - 150 - $1,471,510 $ 1,471,510 - 1,471,510 - - - - - - - 25 - - $1,471,535 |
$ 204 - - - - - - - ( 150 ) - $ 54 $ 54 - 54 - - - - - - - ( 54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41 ) ( 4,741 ) - 4,462 4,462 - - - ( 441 ) - - - ($ 720 ) |
($ 21,028 ) ( $24,66) $4,028,641 - - 93,858 21,079 - ( 161,824 ) 21,079 - ( 67,966 ) - - - - - ( 175,459 ) - - 11,829 - - 367 - - 187 - 15,858 15,858 $ 51 ($8,808 ) $3,813,457 $ 51 ($ 8,808 ) $ 3,813,457 ( 51 ) - - - ( 8,808 ) 3,813,457 - - 79,545 - - 69,073 - - 148,618 - - - - - - - - ( 73,405 ) - - - - - - - ( 22,663 )( 22,663 ) - 8,808 8,808 $ - ($22,663 ) $3,874,815 會計主管:卓麗貞 |
~17~
| 台 南 企 | 台 南 企 | 業 股 份 有 限 | 公 司 | 公 司 | |||||
|---|---|---|---|---|---|---|---|---|---|
| 個 體 | 現 金 流 量 | 表 | |||||||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附註 | 107 | 年 度 | 106 | 年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106,218 | $ | 127,177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 |||||||||
| 債淨損失 | 710 | 888 | |||||||
| 呆帳費用 | 十二 | - | 1,881 | ||||||
| 處分投資損失 | 六(八)及十二 | 99 | 1,433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 | 六(八) | ||||||||
| 資損益之份額 | 33,885 | 55,987 | |||||||
| 處分子公司利益 | 六(八) | ( | 45,120 ) | - | |||||
| 折舊費用 | 六(九)(十) | 13,401 | 13,097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損失(利益) | 六(二十二) | 77 | ( | 51,754 ) | |||||
| 攤銷費用 | 六(十一)(二十 | ||||||||
| 四) | 1,152 | 1,225 | |||||||
| 借款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24,666 | ( | 29,880 ) | ||||||
| 股利收入 | 六(二十一) | ( | 49 ) | - | |||||
| 利息收入 | 六(二十一) | ( | 31,352 ) | ( | 33,728 ) |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三) | 36,785 | 22,24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流動 | 107,660 | 175,379 | |||||||
| 應收票據 | ( | 57 ) | ( | 13 ) | |||||
| 應收帳款 | ( | 151,230 ) | 109,777 | ||||||
| 其他應收款 | ( | 21,880 ) | 11,219 |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 | 15,951 ) | 67 | ||||||
| 存貨 | 24,068 | ( | 108,062 ) | ||||||
| 預付款項 | 1,548 | 7,507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非流動 | ( | 528 ) | 47,30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164 | 913 | |||||||
| 應付帳款 | ( | 63,161 ) | 35,376 |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 | 101,858 ) | 91,870 | ||||||
| 其他應付款 | ( | 17,919 ) | ( | 16,958 ) | |||||
| 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 | ( | 2,973 ) | ( | 98,149 ) | |||||
| 預收款項 | ( | 2 ) | 2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 | 22,062) | ( | 7,307)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 | ( | 123,709 ) | 357,490 | ||||||
| 收取之股利 | 49 | - | |||||||
| 收取之利息 | 31,619 | 36,807 | |||||||
| 支付之利息 | ( | 34,999 ) | ( | 22,173 ) | |||||
| 支付之所得稅 | ( | 13,468) | ( | 64,956)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 | 140,508) | 307,168 | ||||||
| (續 次 頁) |
~18~
| 台 南 企 | 台 南 企 |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 司 | |||||
|---|---|---|---|---|---|---|---|---|---|
| 個 體 | 現 金 流 量 表 | ||||||||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附註 | 1 0 7 | 年 度 | 1 0 6 | 年 度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減 | |||||||||
| 少 | $ | 16,500 | $ | 57,000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減少 | - | 24,301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 ( | 4,583 ) | - | ||||||
| 應收關係人款項增加 | ( | 143,592 ) | ( | 33,226 ) | |||||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減少(增加) | 45,650 | ( | 42,206 )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
| 減少 | - | 8,500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
| 減資退回股款 | 176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六(七) | ||||||||
| 資產價款 | 9,958 | - | |||||||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 | 16,722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子公司價款 | 六(八) | - | ( | 3,000 ) | |||||
| 出售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價款 | 六(八) | 3,073 | - |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清算退回股款 | 六(八) | 394 | -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九) | ( | 5,278 ) | ( | 4,581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 | 157,677 | |||||||
| 取得無形資產 | 六(十一) | - | ( | 1,019 )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 | 2,618 ) | ( | 9,112 )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 | 70 ) | 3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減少 | 211 | 629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 | 80,179) | 171,688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 | 六(三十) | 581,895 | 165,323 | ||||||
| 償還短期借款 | 六(三十) | ( | 165,825 ) | ( | 609,643 ) | ||||
| 償還長期借款 | 六(三十) | ( | 100,000 ) | -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 六(三十) | ( | 7,897 ) | 39 | |||||
| 員工認股權行使繳入股款 | 六(十六) | - | 187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八) | ( | 73,405 ) | ( | 175,459 ) | ||||
| 買回庫藏股票 | 六(十五) | ( | 22,663 ) | - | |||||
| 轉讓庫藏股票 | 六(十五) | 8,808 | 15,858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220,913 | ( | 603,695 )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226 | ( | 124,839 )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297,550 | 422,389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297,776 | $ | 297,550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楊青峯 經理人:楊順輝 會計主管:卓麗貞 ~19~
==> picture [33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8)財審報字第18004441 號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台南企業集團」)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 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 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 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南 企業集團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 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台南企業集團保 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南企業集團民國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 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 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20~
台南企業集團民國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外銷銷貨收入之截止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三十二)收入認列之說明;會計項 目之說明請詳附註六、(二十一)營業收入及附註十四、(六)地區別資訊。爰集團以外銷為主, 外銷銷貨收入係依照與客戶約定之交易條件為收入認列依據。由於不同客戶之交易條件各異, 收入認列程序包含許多非系統作業與人工判斷,故存在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之風險。因此,本 會計師將外銷銷貨收入之截止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主要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1.瞭解及評估外銷銷貨收入截止攸關之內部控制有效性。
-
2.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特定期間之外銷銷貨收入交易明細,確認其完整性並抽樣核符佐證文 件(包含確認交易條件、核對訂單、出貨單、報關單及提貨單等),以驗證外銷銷貨收入已記 錄於適當期間內。
商譽減損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二十)非金融資產減損之說明; 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商譽減損評估之說明; 、 商譽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 (十一)無形資產會計項目之說明。民國107 年12 月31 日之商 譽淨帳面價值為新台幣 77,687 仟元。
台南企業集團以往年度採用收購法投資子公司時,因投資成本與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允價值 差異辨識為商譽,故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商譽可能已產生減損,當有 減損跡象時,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當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時,則認列減損損失。由於其 減損評估之客觀證據及決定可回收金額之各項綜合考量因素,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並具高度 不確定性,因此本會計師將商譽減損評估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21~
因應之主要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一
-
1.確認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與否客觀證據、流程及減損評估考量之因素均 致採用,並確認所依 據資料之可靠性。
-
2.採用管理階層聘任專家所出具之子公司價值鑑價報告作為查核證據之一,並執行下列查核程 序:
-
(1)與管理階層討論其提供之子公司未來可回收金額預測報表,並複核管理階層對於過去子公 司營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
-
,
-
(2)檢視專家所執行程序的性質、時間及範圍 確認與查核工作之關聯性。
-
、
-
(3)評估專家所採用方法之適當性、採用重要假設(預計成長率 市場平均報酬率及折現率等) 之攸關性及合理性,並檢查評價模型參數與計算公式之設定。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台南企業集團民國107 年度及106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 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 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 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對前述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46,568 仟元及 46,420 仟元,均占合併資產總額之1%,民國107 年度及106 年度對前述公司認列之綜合損益(含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及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為新台幣 641 仟元及 (8,315)仟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之0%及7%。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7 年度及106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均經本會計師出 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 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實表達。
~22~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南企業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 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南企業集團或停止營業, 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南企業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 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 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 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
-
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台南企業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南企業集團 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 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 ,
-
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 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 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南企業集團不再 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23~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 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南企業集團民國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 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picture [331 x 15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4)台財證(六)第29174 號 (82)台財證(六)第44927 號
==> picture [241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4~
| 資 產 | 台 |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107 年 12 月 31 日 附註 金 額 % 六(一) $ 570,874 9 六(二)及十二 45,520 1 十二 - - 六(三)及十二 53,619 1 六(四) 112 - 六(四)、七及十二 1,351,930 22 152,446 3 七 22,168 - 六(二十七) 5,113 - 六(五) 934,728 15 196,777 3 六(一)(六) 30,720 1 3,364,007 55 六(二)及十二 528 - 六(七)及十二 732 - 十二 - - 十二 - - 六(三)及十二 1,002,104 17 十二 - - 六(八) 200,168 3 六(九)及八 1,172,189 19 六(十) 138,590 2 五及六(十一) 83,094 1 六(二十七) 30,657 1 15,594 - 9,340 - 六(十二) 40,330 1 28,439 1 六(九) 2,721,765 45 $ 6,085,772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 年 12 月 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 年 12 月 31 日 |
|---|---|---|---|---|
| 金 額 $ 969,929 171,884 60,936 - 316 1,306,744 135,462 20,046 18,852 1,054,486 134,817 94,596 3,968,068 - - 6,227 634,242 - 704 46,420 1,231,447 140,611 83,099 29,136 10,884 11,632 42,142 32,945 2,269,489 $ 6,237,557 |
% |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流動 1130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1200 其他應收款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130X 存貨 1410 預付款項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15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非流動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1527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 動 153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流動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動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1780 無形資產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915 預付設備款 1920 存出保證金 1985 長期預付租金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1XXX 資產總計 |
16 3 1 - - 21 2 - - 17 2 2 |
|||
| 64 | ||||
| - - - 10 - - 1 20 2 1 - - - 1 1 |
||||
| 36 | ||||
| 100 |
(續 次 頁)
~25~
| 負債及權益 | 台 |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 12 月 31 日 106 年 12 月 31 日 附註 金 額 % 金 額 % 六(十三)(三十一) $ 864,372 14 $ 573,564 9 六(二)及十二 17,051 - 528 - 14,458 - 17,253 - 301,603 5 480,583 8 七 22,535 1 - - 437,118 7 548,278 9 六(二十七) 4,223 - 2,139 - 558 - 2,260 - 六(十四)(三十一) 368,640 6 - - 2,030,558 33 1,624,605 26 十二 - - 27,800 1 六(十四)(三十一) - - 457,120 7 六(二十七) 84,959 1 78,902 1 六(十五) 90,372 2 109,307 2 六(三十一) 8,907 - 16,554 - 184,238 3 689,683 11 2,214,796 36 2,314,288 37 六(十六) 1,471,535 24 1,471,510 23 - - 54 - 六(十六)(十七)(十 八) 880,358 15 880,329 14 六(十九) 750,832 12 741,447 12 68,431 1 - - 730,301 12 797,356 13 六(七)(八)(二十) ( 3,979) - ( 68,431) ( 1) 六(十六)(十八) ( 22,663) - ( 8,808) - 3,874,815 64 3,813,457 61 四(三) ( 3,839) - 109,812 2 3,870,976 64 3,923,269 63 六(二十九)及九 $ 6,085,772 100 $ 6,237,557 100 |
|---|---|---|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流動 2150 應付票據 2170 應付帳款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 2200 其他應付款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10 預收款項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 負債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負債 25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非流動 2540 長期借款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2645 存入保證金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2XXX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3110 普通股股本 3140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 3200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3350 未分配盈餘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3500 庫藏股票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 計 36XX 非控制權益 3XXX 權益總計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 諾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楊青峯
==> picture [45 x 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楊順輝 會計主管:卓麗貞 ~26~
==> picture [33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台 | 南 企 業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
|---|---|---|---|---|---|---|---|---|
| 合 併 綜 | 合 損 益 表 | |||||||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
| 107 | 年 | 度 | 106 | 年 | 度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二十一)及七 | $ | 8,326,359 | 100 | $ | 8,328,546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十 | ||||||
| 一)(十二)(十 | ||||||||
| 五)(二十五)(二 | ||||||||
| 十六)(二十九) | ||||||||
| 及七 | ( | 7,258,757)( | 87)( | 7,281,885)( | 88)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067,602 | 13 | 1,046,661 | 12 | |||
| 營業費用 | 六(十一)(十 | |||||||
| 二)(十五)(二十 | ||||||||
| 五)(二十六)(二 | ||||||||
| 十九)及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378,075)( | 5)( | 339,466)( | 4)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583,704)( | 7)( | 586,910)( | 7)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 100,530)( | 1)( | 105,474)( | 1)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1,062,309)( | 13)( | 1,031,850)( | 12) | ||
| 6900 | 營業利益 | 5,293 | - | 14,811 | -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三)(十)(二 | ||||||
| 十二)(二十 | ||||||||
| 九)、七及十二 | 89,927 | 1 | 100,850 | 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四(三)、六 | ||||||
| (二)(三)(八)( | ||||||||
| 二十三)及十二 | 59,490 | 1 | 11,967 | -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四) | ( | 45,708)( | 1)( | 30,386) | -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 | 六(八) | ||||||
| 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1,087 | - | ( | 6,867) |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04,796 | 1 | 75,564 | 1 | |||
| 7900 | 稅前淨利 | 110,089 | 1 | 90,375 | 1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七) | ( | 45,156) | - | ( | 41,443) |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64,933 | 1 | $ | 48,932 | 1 |
(續 次 頁)
~27~
| 台 |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
|---|---|---|---|---|---|---|---|---|---|---|
| 合 | 併 綜 | 合 損 益 表 | ||||||||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 日至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
| 107 | 年 | 度 | 106 | 年 | 度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五) | $ | 221 | - | ($ | 5,691) | -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六(七)(二十) | ||||||||
|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 ||||||||||
| 未實現評價損益 | 4,462 | - | - | - | ||||||
| 832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 | 六(八) | ||||||||
| 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 | ||||||||||
| 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項目 | ( | 53) | - | 166 |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六(二十七) | ||||||||
| 所得稅 | ( | 780) | - | 1,245 |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 |||||||||
| 算之兌換差額 | 68,134 | 1 | ( | 186,277)( | 2)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 六(二十)及十二 | ||||||||
| 評價損益 | - | - | 21,079 | - | ||||||
| 83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 | 六(八) | ||||||||
| 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 | ||||||||||
| 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項目 | ( | 393) | - | ( | 1,614) | -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71,591 | 1 | ($ | 171,092)( | 2)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136,524 | 2 | ($ | 122,160)( | 1) | |||
| 淨利(損)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79,545 | 1 | $ | 93,858 | 1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 | 14,612) | - | ( | 44,926) | - | |||
| $ | 64,933 | 1 | $ | 48,932 | 1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148,618 | 2 | ($ | 67,966) | -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 | 12,094) | - | ( | 54,194)( | 1) | |||
| $ | 136,524 | 2 | ($ | 122,160)( | 1) | |||||
| 每股盈餘 | 六(二十八) | |||||||||
| 9750 | 基本 | $ | 0.54 | $ | 0.64 | |||||
| 9850 | 稀釋 | $ | 0.54 | $ | 0.63 | |||||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
| 董事長:楊青峯 | 經理人:楊順輝 | 會計主管:卓麗貞 |
~28~
| 106 年 度 106 年1 月1 日餘額 106 年度淨利 106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6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5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調整數 依持股比例調整被投資公司資本公積變動數 員工認股權行使發行普通股 庫藏股轉讓 106 年12 月31 日餘額 107 年 度 107 年1 月1 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107 年1 月1 日追溯重編後餘額 107 年度淨利 107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7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6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權益工具 員工認股權行使發行普通股 處分子公司轉列 庫藏股買回 庫藏股轉讓 107 年12 月31 日餘額 董事長:楊青峯 |
附 註 |
歸 屬 |
歸 屬 |
於 | 台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母 公 司 |
台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母 公 司 |
台 南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母 公 司 |
業 | 主 | 之 | 權 | |
|---|---|---|---|---|---|---|---|---|---|---|---|---|
| 母 | 公 | |||||||||||
| 股 | 本 保 留 盈 餘 其 他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 公 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 務報表換算之兌 換 差 額 $ 204 $ 867,946 $ 719,005 $ $ 905,679 $ 110,141 - - - - 93,858 - - - - - ( 4,280) ( 178,623) - - - - 89,578 ( 178,623) - - 22,442 - ( 22,442) - - - - - ( 175,459) - - 11,829 - - - - - 367 - - - - ( 150) 187 - - - - - - - - - - $ 54 $ 880,329 $ 741,447 $ $ 797,356 ($ 68,482) $ 54 $ 880,329 $ 741,447 $ $ 797,356 ($ 68,482) - - - - 4,792 - 54 880,329 741,447 - 802,148 ( 68,482) - - - - 79,545 - - - - - ( 612) 65,223 - - - - 78,933 65,223 - - 9,385 - ( 9,385) - - - - 68,431 ( 68,431) - - - - - ( 73,405) - - - - - 441 - ( 54)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0,358 $ 750,832 $ 68,431 $ 730,301 ($ 3,259)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楊順輝 |
保 |
留 盈 |
其 他 |
權 | 益 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未實 現 損 益 ($ 21,028) - 21,079 21,079 - - - - - - $ 51 $ 51 ( 51)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股本 $ 1,471,360 - - - - - - - 150 - $ 1,471,510 $ 1,471,510 - 1,471,510 - - - - - - - 25 - - - $ 1,471,535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 損 益 $ - - - - - - - - - - $ - $ - ( 4,741) ( 4,741) - 4,462 4,462 - - - ( 441) - - - - ($ 720) |
|||||||||||
| 六(七)(八)(二十)及十二 六(十九) 六(八)(十七) 六(八)(十七) 六(十六)(十七) 六(十六) 六(二十)及十二 六(七)(八)(二十) 六(十九) 六(七)(二十) 六(十六)(十七)(十八) 六(三十) 六(十六) 六(十六) |
~29~
| 台 南 企 業 股 | 台 南 企 業 股 | 份 有 限 公 司 | 及 | 子 公 司 | ||||
|---|---|---|---|---|---|---|---|---|
| 合 併 | 現 金 流 量 | 表 | ||||||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附註 | 107 年 度 | 106 年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110,089 | $ | 90,375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 ||||||||
| 債淨損失 | 710 | 888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減損 | 六(三)(二十三) | |||||||
| 損失 | 7,611 | - | ||||||
| 呆帳費用 | 十二 | - | 1,881 | |||||
| 處分投資損失 | 六(八)(二十三) | 99 | 2,606 | |||||
| 處分子公司利益 | 四(三)、六(二十 | |||||||
| 三)(三十) | ( | 45,120 ) | -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 | 六(八) | |||||||
| 份額 | ( | 1,087 ) | 6,867 | |||||
| 折舊費用 | 六(九)(十) | 141,785 | 131,546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損失(利益) | 六(二十三) | 5,565 | ( | 53,334 ) | ||||
| 攤銷費用 | 六(十一)(二十 | |||||||
| 五) | 2,492 | 2,339 | ||||||
| 長期預付租金攤銷數 | 六(十二) | 8,564 | 8,666 | |||||
| 股利收入 | 六(二十二) | ( | 49 ) | - | ||||
| 利息收入 | 六(二十二) | ( | 76,616 ) | ( | 80,068 ) |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四) | 45,708 | 30,386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流動 | 98,405 | 385,606 | ||||||
| 應收票據 | 204 | 112 | ||||||
| 應收帳款 | ( | 72,895 ) | 79,051 | |||||
| 其他應收款 | ( | 20,546 ) | 4,610 |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 | 2,548 ) | 193 | |||||
| 存貨 | 52,734 | ( | 66,163 ) | |||||
| 預付款項 | ( | 73,817 ) | 43,921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非流動 | ( | 528 ) | 80,289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 | 2,795 ) | ( | 5,524 ) | ||||
| 應付帳款 | ( | 168,840 ) | 31,649 |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22,535 | - | ||||||
| 其他應付款 | ( | 69,577 ) | ( | 1,429 ) | ||||
| 預收款項 | ( | 1,702 ) | 2,260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 | 20,891) | 237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 | ( | 60,510 ) | 696,964 | |||||
| 收取之股利 | 49 | - | ||||||
| 收取之利息 | 76,539 | 83,102 | ||||||
| 支付之利息 | ( | 44,231 ) | ( | 29,999 ) | ||||
| 支付之所得稅 | ( | 25,497) | ( | 81,600)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 | 53,650) | 668,467 |
(續 次 頁)
~30~
| 台 南 企 業 股 | 台 南 企 業 股 |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 子 公 司 | ||||
|---|---|---|---|---|---|---|---|---|
| 合 併 | 現 金 流 | 量 表 | ||||||
|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減 | ||||||||
| 少 | $ | 16,500 | $ | 57,000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 ( | 368,300 ) | - | |||||
|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 3,797 | ( | 22,911 ) | |||||
| 其他應收關係人款項減少 | 426 | 254 | ||||||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減少(增加) | 63,876 | ( | 91,152 )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
| 減少 | - | 8,500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
| 減資退回股款 | 176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六(七) | |||||||
| 資產價款 | 9,958 | - | ||||||
| 取得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價款 | - | ( | 41,496 ) | |||||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 | 16,722 |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退回股款 | 六(八) | 394 | -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現金支付數 | 六(三十) | ( | 121,087 ) | ( | 206,732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5,634 | 163,152 | ||||||
| 取得無形資產 | 六(十一) | ( | 626 ) | ( | 3,608 ) | |||
| 處分無形資產價款 | 118 | -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減少 | ( | 4,710 ) | 10,837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829 | 2,448 | ||||||
| 長期預付租金增加 | 六(十二) | ( | 8,991 ) | ( | 19,611 )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減少(增加) | 2,022 | ( | 10,582)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399,984) | ( | 137,179)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 六(三十一) | 274,701 | ( | 369,895 ) | ||||
| 償還長期借款 | 六(三十一) | ( | 100,000 ) | -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 六(三十一) | ( | 7,628 ) | 5,128 | ||||
| 員工認股權行使繳入股款 | - | 187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九) | ( | 73,405 ) | ( | 175,459 ) | |||
| 買回庫藏股票 | 六(十六) | ( | 22,663 ) | - | ||||
| 庫藏股轉讓 | 8,808 | 15,858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79,813 | ( | 524,181 ) | |||||
| 匯率影響數 | 65,451 | ( | 152,379) | |||||
| 喪失控制子公司現金及約當現金影響數 | 六(三十) | ( | 90,685) | -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 | 399,055 ) | ( | 145,272 )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969,929 | 1,115,20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570,874 | $ | 969,929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楊青峯 經理人:楊順輝 會計主管:卓麗貞
==> picture [33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1~
【附件四】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民國 107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 額 | 備 註 |
|---|---|---|---|
| 本期淨利 | 79,543,274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稅後10%) | (7,954,327) | ||
| 加:IFRS轉換調整數 | 4,792,000 | ||
| 加:其他綜合損益調整數 | 441,920 | ||
|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64,452,215 | ||
| 減: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確定褔利計劃) | (611,743) | ||
| 本期可分配數(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140,663,339 | ||
| 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 646,134,127 | ||
| 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 646,134,127 | ||
| 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 786,797,466 | ||
| 分配盈餘項目 | |||
| 現金紅利(每股新台幣0.5 元) | 73,076,767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713,720,699 |
-
備 註: 1 .本年度盈餘分配係優先以民國 107 年度淨利分配之,不足部分始分派 87 年度以後 年度盈餘。
-
2 .依據章程第 31 條之 1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為本期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分配股東紅利之金額不低於本期可分配 盈餘之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比 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董事長:楊青峯 總經理:楊順輝 會計主管:卓麗貞
==> picture [33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2~
【 附件五】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 正後 條文 | 修 正後 條文 | 修 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
|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組織之,定名為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定名為TAINAN ENTERPRISES CO.,LTD. 。 |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 定組織之,定名為臺南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
配合公司法修 訂 |
||
| CO.,LTD. 。 |
||||
| 第四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公司法 ~~關~~ 規定辦理之。 |
第二十八~~條~~ ~~有~~ |
第四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公司法有關規定 辦理之。 |
配合公司法修 訂 |
|
| 第廿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除公司法另有 規定外,由 董事長召集之,並載明事由通 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 ~~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三人以上請求時,~~ ~~得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 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第廿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 為必要時,或董事三人以上請求時, 得開臨時會。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 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配合公司法修 訂 |
||
|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 造~~下~~ ~~左~~ 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依法定程~~序~~ ~~送交~~ ~~審計委員會~~ ~~查核,~~ ~~並~~ 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 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 |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 會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 會三十日前,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 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 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 |
配合公司法修 訂 |
||
第卅五條本章程 訂立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 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二次…….,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 國一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一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第卅五條本章程 訂立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二次…….,第三十八次 修正於民國一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三十 九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 六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增訂修正章程日期 |
~33~
【 附件六】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條文修訂對照表
|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
第三條:資產範圍一、有 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 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 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 動產、~~土地使用權、~~營 建業之 存貨)及設備。三、會員 證。四、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使用權資產。六、金 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 放款、催收款項)。七、 衍生性商品。八 、依法 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九、其他 重要資產。 |
第三條:資產範圍一、有 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 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 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 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 存貨)及設備。三、會員 證。四、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 許權等無形資產。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 放款、催收款項)。六、衍生性商品。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其他 重要資產。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三條修 訂 |
|
第四條:名詞定義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 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 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 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二、依法 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 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六條之~~三~~ ~~第~~~~ 六項~~規定發 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 簡稱股份受讓)者。三、(未修 訂)四、(未修 訂)五、(未修訂) |
第四條:名詞定義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 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 進(銷)貨合約。二、依法 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 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 略)四、( 略)五、(略)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四條修 訂 |
~34~
|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六、(未修訂)七、(未修訂)八、(未修 訂)九、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十、 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 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 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六、(略)七、(略)八、( 略) |
|
第五條:投資範圍及額度本公司除 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資 購買有價證券及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 使用權資產,其額度之限 制分別如下:一、(未修 訂)二、(未修 訂)三、本公司得 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 使用權資產,總額以本公司淨 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四、(未修 訂) |
第五條:投資範圍及額度本公司除 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資 購買有價證券及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一、( 略)二、( 略)三、本公司得 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以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四、( 略)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七條修訂 |
第六條:本公司 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應 符合下列規定:一、未 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 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 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 形。三、公司如應 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 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 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 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第六條:本公司 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 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五條修訂 |
~35~
|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 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 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 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 處理程序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二、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決定之,並應依 『管理核決權限表』呈各級主管核准後為之,其金額超過新台幣 五千萬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二) 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 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擇一為之,並應依『管理核決權限表』呈各級主管核准後為之,其金額 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 過始得為之。(三)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 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經審計委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 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 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決定之,並應依『管理核決 權限表』呈各級主管核准後為之,其金額 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二)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應依 『管理核決權限表』呈各級主管核准後為之,其金額超過新台幣 五千萬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三)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 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經審計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及 第 九條修 訂 |
~36~
|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三、 執行單位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 權限呈核決後,由 使用部門及管理部負責執行。四、不 動產~~、~~~~或~~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 符合下列規定。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辦理,已依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一)因特 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其嗣後有交 易條件變更時,亦同。~~未來交~~~~ 易條件~~~~變更~~~~ 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 (未修 訂)(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三、 執行單位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應依前項核決 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 門及管理部負責執行。四、不 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 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七) 款規定辦理,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一)因特 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 略)(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 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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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者~~。 (四)(未修 訂)( 五)(未修訂) |
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者。(四)( 略)( 五)(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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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未修訂)二、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未修 訂)(二)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 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 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三、 執行單位(未修訂)四、 取得專家意見(未修訂)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略)二、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 略)(二)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 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三、 執行單位(略)四、 取得專家意見(略)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八條修 訂 |
第九條: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一、(未修 訂)二、 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未修 訂) |
第九條: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一、( 略)二、 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略)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十 五條、第十 六、第十 七條及第十 八條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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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 | 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
(二)(未修訂)(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四)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 性之相關資料。(四)(未修 訂)( 五)(未修訂)( 六)(未修訂)( 七)(未修訂)前項交 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七)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 與母公司、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 ~~,或子公司~~ ~~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 事會得 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已依 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三、交 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一)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 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二)(略)(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 略)( 五)(略)( 六)(略)( 七)(略)前項交 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七)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 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 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已依 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三、交 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一)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1.(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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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1.(未修訂)2.(未修訂)(二)合 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 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 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三)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四)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 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 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 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1.關係人係 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1)(未修 訂)(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 成交~~案例,其面積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 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 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租~~~~ 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 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 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其交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交易~~ 成~~~~交~~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 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 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 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 易~~ 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 |
2.(略)(二)合 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三)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 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四)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 形,並提出 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1.關係人係 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1)( 略)(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 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 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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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 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如 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 款及第(六)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 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 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 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 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1.本公司應 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交 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 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 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 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本公司設置審計委 員會時,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 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3.(未修訂)(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二項有關 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第(二)款及第(三) 款規定:1.關係人係因 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時 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3.(未修訂) |
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取得不動產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 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 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 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 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1.本公司應 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 予以分派或轉 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 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 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 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略)(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二項有關 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1.關係人係因 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 動產。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3.(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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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
4.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 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 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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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 處理程序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悉依本公司內部 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二、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未修 訂)(二)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 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並應依『管理核決權限表』呈各級主管核准後為之,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 過始得為之。(三)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 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 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二、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 略)(二)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並應依『管理核決權限表』呈各級主管核 准後為之,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三)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 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八條、 第十一 條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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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三、 執行單位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 證時,應依前項 核決 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四~~、會員~~~~ 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 證專家評估意見報告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 證之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 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辦理,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 入。 |
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三、 執行單位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 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四、會員 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交 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辦理,已依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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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 易原則與方針(一)交 易種類(未修訂)(二) 經營(避險)策略(未修訂)(三) 權責劃分1.財 務部門(1)交 易人員(未修訂)( 2)會計人員(未修訂)( 3)交割人員(未修訂)(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A.(未修 訂)B.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 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 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 易原則與方針(一)交 易種類(略)(二) 經營(避險)策略(略)(三) 權責劃分1.財 務部門(1)交 易人員(略)( 2)會計人員(略)( 3)交割人員(略)(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A.( 略)B.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 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 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八條、 第二十 條、第 二十一 及第二 十二條 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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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議紀錄。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2.稽核部門(未修訂)3.績效評估(未修訂)4.契約總額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未修訂)二、 風險管理措施(一) 信用風險管理:(未修訂)(二) 市場價格風險管理:(未修訂)(三) 流動性風險管理:(未修訂)(四)現金 流量風險管理(未修訂)( 五)作業風險管理1.(未修 訂)2.(未修訂)3.(未修訂)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 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 呈~~送董事會 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六)商品風險管理(未修訂)( 七)法律風險管理:(未修訂)三、內部 稽核制度(一)內部 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 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 監察人。已依規定 設置獨立董事時,於依前項通知各 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 獨立董事。 |
由列入會議紀錄。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 際在任者計算之。2.稽核部門(略)3.績效評估(略)4.契約總額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略)二、 風險管理措施(一) 信用風險管理:(略)(二) 市場價格風險管理:(略)(三) 流動性風險管理:(略)(四)現金 流量風險管理(略)( 五)作業風險管理1.( 略)2.(略)3.(略)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 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 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 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六)商品風險管理(略)( 七)法律風險管理:(略)三、內部 稽核制度(一)內部 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 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 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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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
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時,第一項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 準用之。(二)內部 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 形依證期會規定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金管會規定申報備查。~~(~~ ~~本公司~~~~ 若已為上~~~~市、上~~~~櫃公~~~~司,~~~~ 適用此項;~~~~若本公司~~~~屬公開發~~~~ 行未上~~~~市櫃者,~~~~則於~~~~ 93~~~~年度~~~~ 起適~~~~ 用此項~~~~)~~ 四、定期 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未修訂)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一)董事會應 授權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1.定期 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 所定~~訂~~之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2.(未修訂)(二)(未修 訂)(三)本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定~~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 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 最近期董事會。(四)(未修 訂)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 形依證期會規定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金管會規定申報備查。(本公司 若已為上市、上櫃公司, 適用此項;若本公司屬公開發行未上市櫃者,則於93年度起適用此項)四、定期 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略)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一)董事會應 授權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1.定期 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 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序辦理。2.(略)(二)( 略)(三)本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 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 最近期董事會。(四)(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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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一、應公告 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或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 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 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未修 訂)(三)(未修 訂)(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一、應公告 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 略)(三)( 略)(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
依「公開發 行公司 取得或 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 條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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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 產 ,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1.(未修 訂)2.(未修訂)(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1. 買賣國內公 債。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 海內外~~證券交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 信託基金 ,或 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 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未修訂)( 七)前述第六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 免再計入。1.(未修 訂)2.(未修訂)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未修訂)(八)(未修 訂)二、辦理公告及 申報之時限(未修訂)三、公告 申報程序(未修訂)四、公告 格式(未修訂) |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略)2.(略)(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略)( 七)前述第六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1.( 略)2.(略)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 動產之金額。4.(略)(八)( 略)二、辦理公告及 申報之時限(略)三、公告 申報程序(略)四、公告 格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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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明 |
|---|---|---|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修 訂)二、(未修 訂)三、子公司之公告 申報標準中,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 ,~~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總資~~~~ 產百分之十~~~~ 」~~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 產為準。 |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略)二、( 略)三、子公司之公告 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 產百分之十 」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 產為準。 |
依「公開 發行公 司取得 或處分 資產處 理準則」 第三十 四條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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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七】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 正後 條文 | 修 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
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原因及必要性與總額及個別 對象之限額:(一)本公司總 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惟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 值的百分之三十為限。(二)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 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但 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二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 孰高者。(三)有 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 貸與金額:1、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以不 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三十為限。 2、非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或 行號,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二為限。 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 受第一項第一 款之限制,但以該國外公司前一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八十為限 且資金貸與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本公司因情事 變更,致資金貸與對象不符本 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 完成改善。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送各 監察人之改善計劃,應一併送 獨立董事。本 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原因及必要性與總額及個別 對象之限額:(一)本公司總 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惟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 值的百分之三十為限。(二)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 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但 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二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 孰高者。(三)有 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 貸與金額:1、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以不 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三十為限。 2、非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或 行號,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二為限。 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一 款之限制,但以該國外公司前一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八十為限。 本公司因情事 變更,致資金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 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 完成改善。本 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
依「公開發 行公司資 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三 條及 本公 司實 際業務需要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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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 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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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一) 貸借人具函請求→財務部核對額度、徵信→財務部簽報→總經理核簽→董事長核 簽→董事會通過→財務部完成保全、開支票→貸借人簽領。資金 貸與他人應先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不得 授權其他人決定。本公司 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子公司 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 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 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前項 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 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依前項規定 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三)本公司辦理資金 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 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四)本公司因情事 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 監察人,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六)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本項第(四) 款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劃及第( 五)款通知各監察人稽核紀錄,應一 |
第五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一) 貸借人具函請求→財務部核對額度、徵信→財務部簽報→總經理核簽→董事長核 簽→董事會通過→財務部完成保全、開支票→貸借人簽領。資金貸與他人應先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不得 授權其他人決定。本公司 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子公司 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 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 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前項 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 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依前項規定 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三)本公司辦理資金 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 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四)本公司因情事 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 監察人,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依「公開發 行公司資 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 六條之 二條 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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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
併送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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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公告申報(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 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 貸與餘額。(二)本公司資金 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 申報: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十以上。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4、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 申報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 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 貸~~與~~~~交~~~~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 者。 |
第七條: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 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 貸與餘額。(二)本公司資金 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 申報: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4、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 申報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 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依「公開發 行公司資 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七條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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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欲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 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二)本 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期會 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三)本 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 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正時亦同。依前項規定 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並~~~~ 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 |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欲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 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二)本 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期會 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三)本 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 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正時亦同。依前項規定 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依「公開發 行公司資 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八 條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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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
~~會~~~~紀錄。~~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本作業程序對於 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本 作業程序訂定或修正時,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不適用第二項規定。前項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 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本作業程序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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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八】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施行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 正後 條文 | 修 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第六條:背書保證程序(一)本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 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 評估紀錄,經審查通過後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二)財 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並 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1.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2.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 背書金額是否必須。3.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4.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 是否在限額以內。5.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權益之影響。6.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7.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三)財 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 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四)財 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 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 符本施行辦法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 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六)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第(五)款送各 監察人之改善計劃,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
第六條:背書保證程序(一)本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 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 評估紀錄,經審查通過後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二)財 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並 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1.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2.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 背書金額是否必須。3.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4.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 是否在限額以內。5.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權益之影響。6.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7.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三)財 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 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四)財 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 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 符本施行辦法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 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依「公開發 行公司資 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 六條之 二條 修 訂 |
~52~
|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第八條:內部控制(一)本公司之內部 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本公司已 設置獨立董事時,通知各監察人之稽核紀錄,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二)本公司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 |
第八條:內部控制(一)本公司之內部 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二)本公司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 |
依「公 開發 行公 司資 金貸 與及 背書 保證 處理 準則」 第二 十六 條之 二條 修訂 |
第九條: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 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 背書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帳面金額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 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辦法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 易~~背書保證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 孰前者。 |
第九條: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 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 背書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 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辦法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依「公開發 行公司資 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七條及 第二 十 五條修 訂 |
第十二條:其它事項(一)本辦法 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送各 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 |
第十二條:其它事項(一)本辦法 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送各 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 |
依「公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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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 條文 | 修正前 條文 | 說 明 |
|---|---|---|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改時亦同。(二)本公司已 設置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將本施行辦~~法~~~~ 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並~~~~ 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三)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本施行辦~~法~~ ~~ 作業程序~~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 準用之。本 施行辦法訂定或修正時,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二款規定。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 際在任者計算之。(四)本辦~~法~~ ~~程序~~ 未 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 相關規章辦理。 |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改時亦同。(二)本公司已 設置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三)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本作業程序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四)本程序未 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 相關規章辦理。 |
行公司資 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十 一條 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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