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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pr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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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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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大毅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7/04/11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07年4月11日收盤價每股 45.4 元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暫估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90,800,000 元;依既得條件,則民國 107、108、109及 110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 19,776,986 元、27,240,000 元、33,832,329 元及 9,950,685 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依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 187,543,318 股計算,對民國107、108、109及110年度 每股盈餘暫估之影響分別約為 0.11 元、0.15元、0.18元及0.05元, (3)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 初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且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 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 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證交法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且提供勞務服務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 工為限。 (二) 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未來貢獻潛力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 務發展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 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三)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及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本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 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新台幣2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2,000,000股普通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零元。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且於各既得期間屆滿當日仍在 職及提供勞務服務者,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與之總數內,依 據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評核之結果,核定可獲得該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 A.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 營業額成長高於前三年平均值。 B.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 稅前淨利高於前三年平均值。 C.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 每股盈餘高於前三年平均值。 D.達成前述三項整體績效指標中任二項時,始符合既得條件。 (2)員工個人績效指標: A.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如下: 屆滿一年:30%。 屆滿二年:30%。 屆滿三年:40%。 B.若與上述公司整體績效指標之同一年度的員工個人年度績效指標考 核結果: 當年度考績二次≧A者,可取得當年度獲配的100%。 當年度考績一次≧A及一次A-者,可取得當年度獲配的80%。 當年度考績二次≦<A-或有一次B+(含)以下者,即喪失取得當年度獲 配股數之資格。 2.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仟股為單位。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自願離職、遭本公司解雇或資遣、退休、 個人自行請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若於既得 期限屆滿當日不在職,該次股數即由公司收回註銷。其餘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得於恢復原職務後恢復權益,惟其恢復原職務後須依前一年度之公 司整體績效指標、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與個人在前一年度在職且提供勞務之期間 比例推算可既得股數。 3.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第一年至第三年內之任一年度,未達本條既 得條件之規定者,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4.若因職務調整,如晉升或轉任其他職務,則依新任職務的職責及未來貢獻 潛力,於員工獲配之未既得股數範圍內,核定其擔任新職務得獲配股數。 (五)被授與員工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留任承諾、競業規則、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時,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應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尚未既得 之股份。 (六)在職期間因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亡或失能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經醫師診斷失能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惟當年度仍受本條第(三) 項公司整體績效指標與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表現之限制。 2.因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 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限定資格之法定繼承人(僅限配偶、直系血 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按法定繼承順位決定。)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惟當年度 仍受本條第(三)項公司整體績效指標與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表現之限制。 3.前述1.、2.兩種情形,若員工離職時或繼承事實發生時當年度績效考核 成績尚不完整,由董事長參酌已發生之績效成績或前一年度員工已既得 之股數,決定其可既得股數。 (七)對於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八)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 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 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款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配股及配息於各年 度發放日後,將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帳戶,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期 間之限制。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 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 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 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信託保管,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 指派之人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被授與人名單 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 (二) 被授與員工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依規定完成 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 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 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四) 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 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公司應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 定辦理。 第八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由本公 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第九條 實施及修訂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 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 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普通股2,000,000股,業經本公司106年6月8日 股東常會通過。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2,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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