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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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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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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大毅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01/03/20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0/05/30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2.32399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對公司向心力,以創造公司及股東 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茲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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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認股權若全數執行時,其認股總數占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僅約2.32%, 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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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三年執行,且相關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均依據相關法令訂定,尚無重大影響股東權益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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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壹、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對公司向心力,以創造公司及股東 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茲訂定本辦法。 貳、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參、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本公司及國內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全職員工。認股資格基準 日由董事長決定,員工所得之認股數量,將參酌其職等、薪資、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或特殊功績,依當時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 需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ㄧ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百分之十 ,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伍佰萬單位。 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一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壹股。 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新股總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為壹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伍佰萬股。 柒: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依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此 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率(%)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或註銷。 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包含自願離職、本公司終止聘僱契約及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逢本辦法所定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依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則於認股權人離職當日即予收回並註銷。 2.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 日起,依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留職停薪期 間往後遞延,但行使期間以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 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5.職業災害: A.因職業災害無法繼續任職者: 因職業災害無法繼續任職者,不應離職影響其權利,仍需依本認股辦法行使其認股權利。 B.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前述可行使認股 權比例之限制,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 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關於自願離職 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之 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捌、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支付。 玖、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即因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份減少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合併契約、股份 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5. 如係員工紅利轉增資,則每股繳款金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 之影響。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 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 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現金股 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四、本公司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拾、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本公司所交付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每年度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其餘得依本認 股辦法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1.股東會法定停止過戶日前七個營業日起至股東會當日止。 2.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 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姓名及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認股權人,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拾壹、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 股股票相同。 拾貳、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令有規定外,均 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拾參、實施細則: 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之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相關作業程序 ,將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拾肆、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拾伍、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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