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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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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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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78 大毅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3/12/03 發言時間 15:05:32
發言人 劉俐妏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246169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24781簡稱:大毅一)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 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3/12/0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3/12/03
2.公司名稱: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大毅一)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
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至104年01月28日
屆滿二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
可行使賣回權。
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賣回權行使期限:自103年12月20日至104年01月28日止,
逾期恕不受理。透過證券商申請賣回者,配合集保公司作業
104年01月27日為最後申請日。
二、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債券面額之102.01%),將其持有之本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三、債券賣回手續:
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以下文件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
,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1.國內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0%稅款。
2.國外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5%稅款。
五、補充保險費:
國內個人:利息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
繳納補充保險辦法規定單筆給付金額達5,000 元以上者,應按
規定扣取2%補充保險費。
六、本公司於104年02月04日,將賣回價款(扣除稅額及處理費)
匯入債權人帳號。如債權人未提供匯款帳號,將開立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掛號郵寄至債權人通訊地址。為
確保債權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儘速至本公司
股務代理部辦理,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
七、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申請。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B1,
電話:02-27463797)。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