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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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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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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08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8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呂瑞文、 曾瓊慧會計師查核簽證竣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詳議事手 冊)。
-
二、108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詳議事手冊) ,業經董事會通 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
-
三、敬請 承認。
-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08 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本公司民國108 年度稅後淨利計新台幣387,279,826 元,擬依 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37,811,089 元,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 1,430,912,930 元,並認列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 9,168,934 元,另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10,361,272 元後, 合計108 年度期末可供分配盈餘為1,660,851,461 元,擬分派 股東紅利254,997,881 元(即每股配發1.8 元現金股利)。
-
二、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息基準日及其他相 關事宜。
-
三、股利分派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轉讓或註銷、可轉 換公司債轉換普通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致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會依 股東會決議本議案配發之金額及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東 配息率。
-
四、檢附民國108 年度盈餘分派表(詳議事手冊) ,敬請決議。
決 議: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決議。
說 明: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時,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 權,修正與監察人相關之文字,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份條文,檢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 四 | 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本公司各項資產之 取得或處分均應依 照核決權限管理 辦法的「內部核決權限表」之規定核 准後方得為之。 3.如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依本 處理程序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 承認後始得為 之。 |
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本公司各項資產之 取得或處分均應依照 核決權限管理 辦法的「內部核決權限表」之規定核 准後方得為之。 3.如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依本處 理程序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 |
| 十一 |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 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 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 (一)項第4 款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 承 認部分免再計入。 |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 (一)項第4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 三 |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二)審計委員會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 條規定辦理。 |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辦理。 |
| 二十二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 理程序或 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 理程序或 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 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且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 事異議資料送監察人,且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 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
| 二十三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審計委員 會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修正時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 員會 。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議紀錄。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正時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提請 決議。 說 明: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時,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 權,修正與監察人相關之文字,擬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部份條文,檢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 第九條 | 內部稽核制度: 1.稽核室應制訂查核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稽核實施 細則中。 2.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 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投資小組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 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 3.前項稽核報告應於次年二月底前併 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執行 情形向證期局申報,並至遲於次年 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 證期局備查。 |
內部稽核制度: 1.稽核室應制訂查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中。 2.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投資 小組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已依法規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 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 董事。 3.前項稽核報告應於次年二月底前併同 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執行情形 向證期局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 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局備查。 |
決 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決議。 說 明: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時,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
權,修正與監察人相關之文字,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 份條文,檢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 第五條 | 本公司因情事變遷致貸與對象不符「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 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劃 時程完成改善。 |
本公司因情事變遷致貸與對象不符「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 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 程完成改善。 |
| 第二十 條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對於資金貸與違反規 定之改善計畫亦應 送審計委員會 。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致公司 蒙受損失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規定 懲處。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及一併書面通知獨立 董事;對於資金貸與違反規定,送監察人 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對於資金貸 |
| 與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
| 會,相關改善計畫亦應送審計委員會。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致公 司蒙受損失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規 定懲處。 |
||
| 第二十 二條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交審計委 員會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若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 者,應將相關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及提報股 東會討論。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後,送交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若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 者,應將相關資料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討論。 |
決 議:
第四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案,提請 決議。
說 明: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時,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 權,修正與監察人相關之文字,擬修訂「背書保證辦法」部份條文, 檢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檢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第四條 | 背書保證額度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背書 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 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 委員會 ,並依計劃時程完程改善。 |
背書保證額度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 象背 書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 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程改善。 |
| 第十條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 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即以書面通知審計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即以書面通知監察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 委員會 ;對於背書保證違反規定之改善計畫 亦應 送審計委員會 。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辦法致公司 蒙受損失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規定懲 處。 |
人及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對於背書保證 違反規定,送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 獨立董事。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對於背書保證 |
|
| 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相關改善計畫亦應送審計委員會。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辦法致公司蒙 受損失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規定懲處。 |
||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審計委員會 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 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 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監察人並提報股 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 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決 議:
第五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決議。
說 明: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茲 檢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文 ** | **修正後條文 ** | **原條文 ** | 修定理由 | |
|---|---|---|---|---|
| 一 |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 程 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
本公司股東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
參照依上市 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 第五條規定 訂定之「○○ 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會議 事規則」參考 範例(簡稱參 考範例)第2 條規定修改 本條。 |
|
| 四 東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 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均應採逐案 票決 , 開會時應依排定之議程進 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 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 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會議經決議散會後, 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 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 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 東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 董事會訂定之,開會時應依排定之議 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 之。 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 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 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會議經決議散會後, 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 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 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 |
參照參考範 例第條10 規 定修改本條。 |
| **條文 ** | **修正後條文 ** | **原條文 ** | 修定理由 |
|---|---|---|---|
| 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 席,繼續開會。 |
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 席,繼續開會。 |
||
| 十九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 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 人以上之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對於 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之人數,以當屆 董事之人數為上限。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 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 人以上之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對於 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之人數,以當屆 董事及監察人 之人數為上限。 |
本公司已設 置審計委員 會替代監察 人,爰刪除監 察人之規定。 |
| 二十一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等工作人 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 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 告,並作成記錄。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 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 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 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 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 當選權數。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 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 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 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等工作人 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 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 告,並作成記錄。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 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 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 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時,應依 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 監察人 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1. 本公司已 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 察人,爰刪除 監察人之規 定。 2.另依據經 濟部商業司 107 年8 月6 日經商字第 10702417500 號函增訂。 |
決 議:
第六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 決議。
說 明: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實務作業,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茲檢附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第三章 董事 | 第三章 董事 | 及監察人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修訂文 字。 |
||
| 第十三 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任期三年,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 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 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分之一。 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二至 五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 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分之一。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修訂文 字。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 關規定辦理。 |
持股與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 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 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
| 第十三 條之一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 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當選為董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採用累積 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及 監察人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或 監察人 。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修訂文 字。 |
| 第十三 條之二 |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 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公開發行審計委 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 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
無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增訂本 條。 |
| 第十五 條之一 |
董事會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 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 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董事會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 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 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 真方式為之。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修訂文 字。 |
| 第十六 條之一 |
董事之報酬,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 度及貢獻並參酌國內外同業水準由董 事會議定支給之;另公司得於董事任 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董事及監察人 之報酬,依其對公司營 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並參酌國內外同業 水準由董事會議定支給之;另公司得 於董事及監察人 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 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 任保險。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修訂文 字。 |
| 第十八 條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 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 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等各項表冊,依法定程序 送請股東常 會承認。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 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 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等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交監察人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 認。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修訂文 字。 |
| 第二十 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 六至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 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 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 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 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 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 勞及董事酬勞。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 六至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 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 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 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 董監 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 事酬勞 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 勞及董監 事酬勞。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修訂文 字。 |
| 第廿二 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 |
增列修正 次數及修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 六月九日。 |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五日。 |
正日期。 |
決 議:
第七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提請 決議。
說 明: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實務作業,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 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並同時更名為「董事選舉辦法」,茲檢附修 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辦法名稱: 董事選舉辦法 |
辦法名稱: 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辦法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
| 一 | 茲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訂 定本辦法,凡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依 本辦法之規定。 |
茲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 定,訂定本辦法,凡本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 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
| 二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時分別行 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於股 東會時分別行之。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
| 三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採用記名投票 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出席編號代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均採 用記名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 出席編號代之。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
| 四 | 本公司董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董事會製備董事 選舉權票,分發給各股東。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每一股 份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 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配選舉數人,由董事會製備董事或 監察人 選舉權票,分發給各股東。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
| 五 |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 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 次當選為董事,如當選之董事,於向主 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前,聲明放棄者, 其所空之缺額由所得選舉權數次多者遞 補;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 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 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 度程序為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依照『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五條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與一般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 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 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當選為董 事或監察人,同時當選為董事或監 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 察人 ,如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於 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前,聲明 放棄者,其所空之缺額由所得選舉 權數次多者遞補;如有二人以上得 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 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候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
| 董事合併選舉分開計算。。 | 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依照『公開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與一般董事合併選舉分開 計算。 |
||||
| 七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 及計票員辦理監票及計票事宜。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由主 席指定監票員及計票員辦理監票及 計票事宜。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
| 十一 | 投票完畢後 ,由監票員、計票員會同開 啟票櫃。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分別設置投票 櫃,經分別投票後 ,由監票員、計 票員會同開啟票櫃。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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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當選之董事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 書。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 由董事會分別 發給當選通知書。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改文字。 |
決 議:
第八案:(董事會提)
案 由: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提請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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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本屆選舉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 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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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本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不再設置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由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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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於股東常會會後立即就任,任期自109 年 6 月9 日至112 年6 月8 日,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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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如下:
| 候選人類 別 |
候選人姓名 | 主要(學)經歷 | 持有股數 |
|---|---|---|---|
| 董事 | 江財寶 | 開南大學 大毅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大益電子廠(馬來西亞)(股)公司董事 香港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東莞大益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印尼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祥泰企業有限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董事 東莞常平司馬祥泰電阻有限公司董事長 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董事長 |
5,366,821股 |
| 董事 | 王金榮 | 開南大學在職專班經營管理組碩士 大毅科技(股)公司董事 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
5,645,156股 |
| 候選人類 別 |
候選人姓名 | 主要(學)經歷 | 持有股數 |
|---|---|---|---|
| 大益電子廠(馬來西亞)(股)公司董事 香港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東莞大益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印尼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董事 東莞常平司馬祥泰電阻有限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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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 劉俐妏 | 開南大學 大毅科技(股)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董事 |
2,796,891股 |
| 董事 | 林秋松 | 桃園高中 大毅科技(股)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 祥泰企業有限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董事 東莞常平司馬祥泰電阻有限公司董事 |
3,146,900股 |
| 董事 | 林泰山 | 成功工商 大毅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大益電子廠(馬來西亞)(股)公司董事 香港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東莞大益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印尼大益電子廠(股)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董事 東莞常平司馬祥泰電阻有限公司監事 |
3,172,956 股 |
| 董事 | 楊培傑 |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法學碩士 大毅科技(股)公司董事 辰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桂冠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 |
143,231 股 |
| 獨立董事 | 陳永泰 | 開南大學 大毅科技(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長城金銀珠寶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真愛密碼董事長 |
219股 |
| 獨立董事 | 曾振輝 | 成功大學學士後醫學系 大毅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大毅科技(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台北長庚紀念醫院放射科主任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胃腸影像診療科學術組助理 教授級主治醫師 廈門長庚醫院院務委員、影像醫學系召集人兼 放射科科主任 |
0股 |
| 獨立董事 | 許晏蓉 | 台北商專會計科 | 0股 |
候選人類 候選人姓名 主要(學)經歷 持有股數 別 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
決 議:
第九案:(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提請 討論。 說 明:一、本公司股東會選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 業務及參與轉投資事業之經營等,於無損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 如有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之行為,擬請求股東會同意解除董 事(含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二、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情形如下:
| 序號 | 本公司職稱 | 姓名 | 擔任他公司職務 |
|---|---|---|---|
| 1 | 董事長 | 江財寶 | 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大益電子廠(馬來西亞)(股)公司 董事 香港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東莞大益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印尼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祥泰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董事 東莞常平司馬祥泰電阻有限公司 董事長 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 董事長 |
| 2 | 董事 | 王金榮 | 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大益電子廠(馬來西亞)(股)公司 董事 香港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東莞大益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印尼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董事 東莞常平司馬祥泰電阻有限公司 董事 |
| 3 | 董事 | 劉俐妏 |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董事 |
| 4 | 董事 | 林秋松 | 祥泰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董事 東莞常平司馬祥泰電阻有限公司 董事 |
| 5 | 董事 | 林泰山 | 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大益電子廠(馬來西亞)(股)公司 董事 香港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東莞大益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印尼大益電子廠(股)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蘇州)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大毅科技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董事 東莞常平司馬祥泰電阻有限公司 監事 |
| 序號 | 本公司職稱 | 姓名 | 擔任他公司職務 |
|---|---|---|---|
| 6 | 董事 | 楊培傑 | 桂冠會計師事務所 執行長 |
| 7 | 獨立董事 | 陳永泰 | 真愛密碼 董事長 長城金銀珠寶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
| 8 | 獨立董事 | 曾振輝 |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胃腸影像診療科主任 |
| 9 | 獨立董事 | 許晏蓉 | 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 |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