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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ou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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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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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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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 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27 层及28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龙伟、金巍锋 |
| 联系电话 | 0755-819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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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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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740.SZ |
| 注册资本 | 411,592,338元 |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9栋1层 101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9栋1层 1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戴跃锋 |
| 实际控制人 | 戴跃锋 |
| 联系人 | 吴小瑾 |
| 联系电话 | 86-731-8523886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8年1月30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2月8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 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水羊股份”、“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 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期间 | 2018年2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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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 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0日对发行人 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0日、 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8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4次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782,480,075.47 元,投资于“研发与质量管理检测中心建设项目项 目”、“信息化与移动互联网商城升级改造项目”、“品牌建设与推 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 金已累计投入782,586,126.44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30,851,043.57元(含已结算利息)。 |
| (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督导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召开的部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 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保荐机构于2019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18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8年度,公司严格执行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截 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御家 汇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19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9年度,公司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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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截 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御家 汇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0年度,公司严格执行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截 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水羊 股份在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0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1年度,公司严格执行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截 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水羊 股份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19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18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御家汇已经建立了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 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 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19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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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18年3月23日对发行人2017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审议通过该交易事项,独立董 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情况及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华泰联合证券对于公司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19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18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9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审议通过该交易事项, 非关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 联合证券对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9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19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结合目前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 易实际执行情况、以往预测的时间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相应调 整了与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会对公司开展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审议通过该交易 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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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 联合证券对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0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6日对发行人预计2021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情况及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会对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监事 会已审议通过该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1 年 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 对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8日对发行人于确认2018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1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开展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审议通过该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情况及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 |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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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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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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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龙伟 金巍锋
法定代表人:___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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