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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MOL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Apr 1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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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82 信錦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5/04/14 發言時間 17:13:22
發言人 黃逸群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2-662158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15/04/1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4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償配發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上限為
新台幣1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
1,5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
(公司績效及個人績效二項皆要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對象:中高階主管及關鍵人才
(2)公司績效:
1.公司前一年度EPS優於(含)5元,整體權重100%。
2.公司前一年度EPS介於5-3.5(含)元,整體權重50%。
3.公司前一年度EPS低於3.5(不含),整體權重0%。
(3)個人績效:
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均在A(含)以上
(4)年限/比率:
滿一年:30%
滿二年:30%
滿三年: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
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可於離職日既得,惟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的
既得年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計算
之;針對無法確認公司營運、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的既得年度,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得。
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員工死亡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
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惟若員工死亡時,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個人
績效目標達成程度的既得年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需依本辦法
所定之既得條件計算之;針對無法確認公司營運、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
的既得年度,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得。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7)其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規定認定之)
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後,
提報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份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2)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留任本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假設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108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情況下
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新台幣162,000仟元。暫估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分別
為新台幣22,024仟元、53,951仟元、54,098仟元及31,92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115年4月14日加權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44,268,604股計算,暫估
民國115年至118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 0.15元、0.37元、0.37元
及0.2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
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
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員工得領本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
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成既得條件,毋需交付
信託保管,減資退還股款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時亦同),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
內容,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
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