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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Jun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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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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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206 三陽工業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3/06/15 發言時間 19:52:02
發言人 江金鏞 發言人職稱 行政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981911*121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記者會內容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3/06/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3/06/15
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6月13日接獲臺灣證教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訊息說明
記者會通知書」至交易所召開記者會,相關摘要如下:
(1)有鑑於本公司102年度股東常會召開當日,發生股東報到及進入會場動線不佳,且有
非股東人士欲強行進入會場,並對會場工作人員施以言語暴力及肢體威脅的情形,致生
其他與會股東報到困難,本公司特於股東常會會場進行裝修工程,以保障股東報到動線
順暢,且避免非股東人士強行進入會場,擾亂會議秩序。且就此裝修工程,本公司業已
取得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核可。就消防措施部份,亦已依臺北市政府消
防局之指示,進行改善,故與會股東之安全保障確屬無虞。
(2)本公司102年度股東常會召開當日有非股東人士欲強行進入會場,與現場工作人員發
生糾紛,致生其他與會股東報到困難外,亦有股東以自行攜帶的擴音設備擾亂開會秩序
,使會議數次中斷致會議時間長達九小時才結束等情,故特嚴禁與會人士攜帶「有妨礙
會場秩序或安全之虞的物品」,而此之物品,係指火源、火種、爆裂物或其他易燃物品
、非公司提供之錄音、錄影、攝影、擴音設備、刀槍棍棒或其他具有攻擊性之物品等等
妨礙會場秩序或安全之虞的物品。
(3)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2號判決要旨,除依法律規定者外,任何未
經本人同意的拍攝行為都有可能產生侵害肖像權的問題,故本公司為確保不因此些行為
致延宕股東會進行之順暢,特明白禁止之。且依本公司股東會議議事規則第七條授權公
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
間斷錄音及錄影,影音資料並至少保存一年。」,故開會過程倘致生任何爭議,公司均
備有錄音錄影資料可茲佐證,與會股東無須再自行錄影。
(4)針對上述102年度股東常會會議當日,部份人士所涉及的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
罪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等犯罪行為,本公司業已依法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
訴,目前正由新竹地檢署依法進行偵辦中。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一切作為均係基於與會股東之最大權益出發所為之設置,除對
於前述102年度股東常會所生擾亂集會之不法,本公司業已提出告訴外,對於此次有心人
士及部份不實報導之渲染,本公司亦將會追究其法律責任。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