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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G Tech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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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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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核心 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范围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 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可以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 权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 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 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 指导、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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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子公司(包括通过并购形成的子公司,下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 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设立子公司要进行投资论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投资论证通过审批后,由筹办小组负责完成子公司的筹办工作。经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子公司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股东名册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子公司投资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投资变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 (一)子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

  • (二)公司主动减持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股份);

  • (三)公司主动增持股权(或股份);

  • (四)其他投资变动的情形。

第八条 股权变动应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涉及 信息披露事项的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应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尽职调 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股权转让项目建议书,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 转让对象等内容,按相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变动按照本章规定及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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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 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应由公司推荐,或者公司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董事 会的,其执行董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非职工监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股东会选 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过半数的监事会成员应由公司推荐产生。控股子公司监事 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 举产生。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监事会的,其监事原则上由 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监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经营,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 确定等经济活动,应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 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一致。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 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 程序和权限进行,视实际情况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 调。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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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调整或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其他重大事项,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应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审核同意后提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控股子公司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 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提 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 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后, 应当在两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 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 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控股子 公司章程,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选派及推荐人员程序:

(一)公司的股东代表原则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任,亦可由法定代表人授 权其他适当的人选担任,代表公司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发表意见。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裁提名,董事长确认后推荐, 人力资源部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按控股子公司的章程任免。

(三)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公司总裁提名,董事长确 认后推荐,人力资源部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按控股子公司的章程任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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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推荐并担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 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 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 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 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其他投资方(如有)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 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对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 司沟通,需要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 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 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 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代 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中,有关对外投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用于筹资的资产抵押等事项的金额(折 合持股比例后)达到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应先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代表根据审议结果在控股子公司 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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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 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所获利益, 由任职公司享有。造成公司或任职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员工变动情 况应及时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节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聘任由公司推荐的财务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应 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应按 照公司的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预算、成本、费用、 资金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公司内部审计部有权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 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 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各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 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 并审慎判断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相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控股子公司对 此有疑问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负责人作出认定。若构成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信息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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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严格控 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如果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中发现异常情况,公司内控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 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 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应与公司事先沟通, 并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得 进行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项目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细 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 理。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负债性筹资活动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安 排,筹资方案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 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除控股子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股 东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的,控股子公司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四节 投资管理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 新项目投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 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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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 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 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控股子公司必须进行上述投 资的,必须经公司书面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五节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专门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未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宣传、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月度经营情况、项目投资内部讨 论会议纪要等。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谨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在接受采访前,子公 司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相关申请并同时提交新闻媒体的采访提纲,董事会 办公室对采访事项及提纲进行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子公司不得接 受媒体采访。若董事会办公室对于媒体采访活动无异议,在采访过程中,涉及子 公司相关的经营数据,接受采访人员应以正式公开的信息为准,不得披露公司尚 未按要求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 门。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 面指定工作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衔接。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 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其信息管理实务的部门和人员、内部传递 程序,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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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五)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领导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对外投资;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六)签订许可协议;

(七)大额银行退票;

(八)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九)遭受重大损失;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 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执行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对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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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 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 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一条 依据公司风险管理要求,控股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 程序。

第七节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 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 机制。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公司人力 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 任和义务,给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参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诚 信经营;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股东代表及推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 以实现。公司对股东代表及推荐人员的选派可参照本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于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股东派出人员及推荐人员 应密切关注并提前征求公司意见,并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同时应按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其章 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应督促参股公司,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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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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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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