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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G Tech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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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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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于60 日内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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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裁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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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上 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提议或接到提议后三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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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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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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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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