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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Uigreen Micro&Nano Technologie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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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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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2021 年5月6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4月14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 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高新区 峨眉山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骆兴顺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0,244,3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305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40,244,3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305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 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2020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 4、《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8、《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9、《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 票结果合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刘颖颖

聂梦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