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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THVOW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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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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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沃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守安 联系电话:021- 2026 2332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丹 联系电话:021- 2026 233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不适用(截至2019年末,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少数股东未
进行同比例增资与提供财务资助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公司将持续敦促江苏
鑫晨、上海晶电、中国能源尽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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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诺。 承诺。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1
( 2)培训日期 2021 年3月10 日
讲解《新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
( 3)培训内容
作指引(2020 年修订)》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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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承诺内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 不适用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
不适用
承诺
3、募集资金使用承诺 不适用
4、分红承诺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
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1月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认为雪人股
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
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
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
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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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 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 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 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 [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 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 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 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 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 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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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 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 (〔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 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 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 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 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 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 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 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 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 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 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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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 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 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 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 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 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 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 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 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 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 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 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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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 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 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 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 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 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 现 2016 年-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 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 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 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 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 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 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 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 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 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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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 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 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 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 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 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 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 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 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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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 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 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 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 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 事项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 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 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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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 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 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 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 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 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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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守安 郭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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