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zhou TFC Optical Communicat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55382_rns_2025-10-29_70a37ff9-906f-435c-97f1-281750daa9d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 孚通信”)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 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 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
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款项收支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公司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 监督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 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 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汇率 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二)公司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 内做出批复。
(三)财务部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 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 交割期限等信息,提交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 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套期保值 的业务申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 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 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 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 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 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 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 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