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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TFC Optical Communicatio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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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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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21-066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孚通信”)于2021 年8 月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鉴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的2 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根据《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 离职人员获授的预留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 、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

(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 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 法律意见。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2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18 年 8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18 年 9 月 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 、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 办理授予股权激励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4 、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 予数量的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实。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天孚 JLC1 ,期权代码: 036310 。 2018 年 11 月,公司完成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工 作,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

5 、 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数量的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6 、 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 由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故注销上述 7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4 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117 人减少至 110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10 万份减少 至 196 万份;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张雨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人员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故回购注销上述1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4 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4 名减少至23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9 万股减少至95 万股;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 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9.60 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核 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 14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上述 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7 、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 以 2019 年 9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3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9.75 元 /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上海信公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 年10 月22 日,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完成了登记,期权简称:天孚JLC2,期权代码:036376。

8 、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70.7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3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授予的28.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 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对上述首次授予的70.7 万份股 票期权、预留授予的3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2020 年7 月29 日,公司办理 完成了对上述授予的28.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9、2020 年6 月12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 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并 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曹辉因个人原因 离职,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离职 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取消并回购注销授予上述 1 名离职人员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4.9 万股,回购价格为 9.98 元 / 股,回购总金额为 48.902 万元。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核意 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对上述授予的 4.9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由于公 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9.60 元 调整为 19.20 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9.75 元调整为 39.35 元。

10 、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 2.8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 3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授予的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 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发布公告,办理完成了对上述首次授 予的 2.8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 3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14 日, 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授予的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1、2021 年1 月22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 于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取消 并回购注销授予上述 1 名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 万股,回购价格为 9.98 元 / 股,回购总金额为 20.958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相 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14 日, 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授予的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2 、 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首次授予3.5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3 万份股票 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对上 述首次授予的 3.5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 3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说明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由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2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故注销上述 2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8 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 人减少至 7 人。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 8 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 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股票期权的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离职人员获授的预留授予8万份股票期权予以 注销。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和数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核程序,同意对预留授予 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六、律师意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 记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3、经独立董事签署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8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