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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SUSHI TESTING GROUP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5
Apr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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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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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苏试试验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立乾 | 联系电话:0512-62938518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玉仁 | 联系电话:0512-6293851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不适用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不适用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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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 次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2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东吴证券关于苏试试验2014 年度内 控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 于苏试试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存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不适用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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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控股股东苏试总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厂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 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厂所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厂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厂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比例不超过锁定期满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20%。锁定期满后,本厂如确定依法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发行人股价不低于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运营正常、减持对发行人 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在公告的减 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 行减持。 本厂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 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 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 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 净资产。 |
是 | 不适用 |
| 2、实际控制人钟琼华、陈晨、武元桢、陈 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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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 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 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 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 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在锁定期满起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3、赵正堂、周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 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 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 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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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股东张俊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 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 1 年内减持股份可达到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5、股东元风创投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 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 1 年内减持股份可达到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6、股东鸿华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 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 1 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50%,自锁定期满 2 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7、股东润安投资、启迪新业、创元创投、 铜陵鸿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是 不适用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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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苏试总厂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厂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厂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根 据本厂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 并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 是 不适用 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发行 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 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应相应调整) 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 本厂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 的,本厂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厂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发行人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 5 个交易日 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 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 是 不适用 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 时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 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 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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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 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
||
|---|---|---|
| 11、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本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苏试总厂及实际控制人钟琼 华、陈晨、武元桢、陈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如果本人(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本人(厂)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 的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若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厂)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6)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 12、稳定股价的措施: A、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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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 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 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 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其单次合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少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1)项 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 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 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 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 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
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 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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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 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 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 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 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 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 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 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 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 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有义务增持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 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 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 相关承诺。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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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及整改情况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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