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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SUSHI TEST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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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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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6 证券简称:苏试试验 公告编号:2020-052 债券代码:123060 债券简称:苏试转债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1 号)核准,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为 31,000 万元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10 万张, 期限 6 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苏试转债”,债券代码为 “12306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10,000,000.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 关费用 7,784,233.2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2,215,766.76 元。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2020)00077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的“实验室网络扩建项目”中“苏试试验北方检测 中心项目”和“苏州苏试广博环境可靠性实验室有限公司武汉实验室建设项目” 分别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试广博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岛广博”)、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苏州苏试广博环境可靠性实验室有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实验室”)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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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青岛广博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 简称“工商银行青岛城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武汉 实验室与东吴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民治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苏州民治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此次在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 具体如下(截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1 | 青岛广博 | 工商银行青岛城 阳支行 |
3803027329200727278 | 13,000 | 苏试试验北方检 测中心项目 |
| 2 | 武汉实验室 | 中国银行苏州民 治路支行 |
546974994189 | 8,908 | 苏州苏试广博环 境可靠性实验室 有限公司武汉实 验室建设项目 |
| 合计 | 21,908 | —— |
注:截至本公告日,中国银行苏州民治路支行实验室网络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 号:552174891166)余额为零。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开户主体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及 开户主体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主体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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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及开户主体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开户主体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东吴证券对公司及开户主体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开户主体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玉仁、汤鲁阳可以 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开户主体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开户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开户主体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开户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东吴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开户主体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和公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及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和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 和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及开户主体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及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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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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