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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SUSHI TEST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l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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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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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6 证券简称:苏试试验 公告编号:2018-035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26 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 3 名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977,52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2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21,999,975.75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989,976.8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9,009,998.95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2018)00043”《验资报告》。
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实验室网络改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是公司子公司 苏州苏试广博环境可靠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苏试众博环境试验技术有限公司和 “ ” “ ” 西安苏试广博环境可靠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 苏州广博 、 上海众博 、 “西安广博”或统称“子公司”)。为了更高效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由以上三家 子公司分别设立了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实验室网络改扩建项目” 下“实验室网络改扩建项目-苏州广博项目”、“实验室网络改扩建项目-上海众博项 目” 和“实验室网络改扩建项目-西安广博项目”的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公司、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民治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支行(以下统称“专户 银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经协商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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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在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苏州广博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民治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为 491071938019,截止 2018 年 7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7440 万元,该专户 “ - ” 仅用于苏州广博 实验室网络改扩建项目 苏州广博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上海众博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户,账号为 89060078801100000247,截止 2018 年 7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4975 “ -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众博 实验室网络改扩建项目 上海众博项目 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西安广博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为 75270122000050330,截止 2018 年 7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3000 万元, “ - ” 该专户仅用于西安广博 实验室网络改扩建项目 西安广博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子公司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专户银行、子公司三方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子公司双方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玉仁、刘立乾可以 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子公司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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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 定)的,子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双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东吴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 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东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吴证券、子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 议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公司、专户银行、东吴证券、子公司四方各持壹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特此公告。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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