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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Sunmu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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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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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世名科技 证券代码: 300522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名科 ” “ ” “ ” 技 、 公司 或 本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5.1016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7,016.0605 万股的 0.5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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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7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 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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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十、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限制性股票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的期限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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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5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0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 32 第十五章 附 则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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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简称 | 具体含义 | |
|---|---|---|
| 世名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司 |
指 |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人员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的期间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
| 授予日 | 指 |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 订)》 |
| 《业务办理指南》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
| 《公司章程》 | 指 |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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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 益与贡献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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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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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激励对象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5 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 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应 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 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由董事会将 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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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 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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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5.101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7,016.0605 万股的 0.54%。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45 人,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
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之日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
|||
|---|---|---|---|---|---|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
| 一、高级管理人员 | |||||
| 赵彬 | 中国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15 | 10.34% | 0.06%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含公 司及各子公司)(44人) |
130.1016 | 89.66% | 0.48% | ||
| 合计(无预留,共计45 人) | 145.1016 | 100% | 0.54% |
- 注:1、上述任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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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 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 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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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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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9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9.9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8.3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8.16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9.79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9.9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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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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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 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批次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批次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
| 第二批次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
| 第三批次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
“ ” “ ” 注:上述 净利润 、 净利润增长率 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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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 S≥80 | 80>S≥70 | 70>S≥60 | 60>S |
|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N)。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长期持久的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 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 工作热情和潜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该指标能够有效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 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利润增长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 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 标的实现,为广大股东带来更高效、更长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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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的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派息和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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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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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有特别规定或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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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与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 告。
-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
-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
-
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
2、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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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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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同 时就公司的回购义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 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 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 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 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145.1016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 的收盘数据预测算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976.53 万元,前述总费 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 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假设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底授予,则 2021 年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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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成本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
| 145.1016 | 976.53 | 47.47 | 545.23 | 264.48 | 119.35 |
-
注:1、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
-
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 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3、上述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本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与团队的稳定性,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经营成本,为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稳定提升发挥各加积极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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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本 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 购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 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 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除外。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激励计划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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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 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审议激励对象的获授事宜,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权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进行 授予,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前述规定 的 60 日期限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售期满后,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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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调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的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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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 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回购 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后, 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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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对 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下列事宜不负有 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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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 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需根据公司要求缴纳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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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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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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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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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 权益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 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行政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 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劳务)关系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需根据公司要求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退休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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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 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 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在 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 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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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有权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如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完成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失职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激励对象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 宜。但如因前述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权益。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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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权益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在解除限售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 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 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时,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 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和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 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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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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