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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Sonavox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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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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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DZ-TMP-22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 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 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等。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 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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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 则,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所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第六条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 第十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 支的预测金额,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 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且严格按照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 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第九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
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公司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 第十条 营管理层制定,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决策权 限为:
(一) 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含本数),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二) 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不含本数),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三)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 所 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应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决定。
-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筹集资金、 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 风险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第十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 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 对拟进行 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提出 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 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 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 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 金融机 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 公司与合作银行答订合同
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 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 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 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四)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 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 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证券部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 该部门进行备案。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五章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参与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 息保密义务,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 的信息。
-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 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 风险预测, 提出应对方案, 并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 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 的,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内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 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亏损 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5%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时, 公司财 务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内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 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处置 方案, 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 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公司应 及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制度更新一览表
| 版本号 | 更改页码 | 更改条款号 | 修订人 | 审核人 | 批准 | 新建/修订日期 | 备注 |
|---|---|---|---|---|---|---|---|
| Rev01 | $\lambda$ | $\backslash$ | $\backslash$ | $\lambda$ | 董事会 | $2021 - 12 - 2$ |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