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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ingzhi Technology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Sep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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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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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 ( 不 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 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构 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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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 ( )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 )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 但不限于 )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三 )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 四 )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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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 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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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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