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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ingzhi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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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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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 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 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 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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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 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大会决议明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 (四)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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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 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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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前条所述书面委托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 (二) 委托代理事项;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授权期限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 1 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 1 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1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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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并对需要披 露的信息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形成决议。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 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等情况,并对会议过程中的监事发言要点记录在案,同时 对未决事项作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监事会决议按照规定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经 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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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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