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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EDICAL SYSTEM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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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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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0 证券简称:麦迪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8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 年11 月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0 号),核准公司 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 万股新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69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38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50.96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129.04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12 月1 日出具的中汇会验字[2016]4622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 年12 月 30 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存放募集 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在苏州市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 年12 月7 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专户募集资金(元) |
|---|---|---|---|---|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325605000018010530352 | 数字化手术室整体解决方案技改项目 | 105,013,200.00 |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2500240296 | 数字化病区整体解决方案技改项目 | 3,170,000.00 |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45002403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8,007,200.00 |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800240301 | 临床数据中心解决方案建设项目 | 5,100,0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相应银行分别设立了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 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峰、刘洋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十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七、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十、中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