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zhou Maxwell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1, 2025

55724_rns_2025-08-21_b61a63f3-9d48-4689-a2ef-ad1fb954154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苏 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 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1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 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协议;

  •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 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 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2

  • 1、签署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4、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七)其它重大事件: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7、回购股份;

  •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 9、股权激励;

10、破产。

(八)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4

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 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5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6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 响等;

  •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如有);

  •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有);

  •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有)。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

7

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