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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axwell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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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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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委托理财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委托理财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委托理财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并结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制 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 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者控股等并表范围内子 公司,下同)的委托理财,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委托理财,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委托理财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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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四)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决策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由总经理办公会决 定。

第六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 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下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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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材料提 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 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 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 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保存;

(七)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从事委托理财 业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与保管情况等进行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 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公司内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 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 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 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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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如委托理财事项需要董事会审批的,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 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有关规定,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议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委托理财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和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 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委托理财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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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进行委托理财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委托理财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者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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