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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axwell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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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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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应当按照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审慎使用募集资 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本期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所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深主 板: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创 业板/科创板: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 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 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 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 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完整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 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 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核查报告中应 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 公司及时整改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