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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axwell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Feb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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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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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51

证券名称:迈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

  • 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

  • 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 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 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 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 4、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 组。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的需要,为 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 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希私募”、“基金管理人”)、宁波玄理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玄理”、“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

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进行合作,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 资5,000 万元,参与认购温州朝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 合伙企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事项说明

朝希私募、宁波玄理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朝希私募、宁波玄理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由其管理,系一致行动人。除此 之外朝希私募与其他参与本基金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50 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3UD1C 成立日期:2015-12-23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 号1 层 法定代表人:刘杰

营业期限:2015-12-23 至2035-12-2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朝希私募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3446。

2、股权结构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刘杰 1,000 80%
上海杰海惠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 20%
合计 1,250 100%
  • 3、关联关系:朝希私募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朝希私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玄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7E1UJP5H 成立日期:2021-12-06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6 号167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朝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2021-12-06 至2041-12-0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税务服务;房地产 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 务;(以上不含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2、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海南昭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00 47.62%
宁波裴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 9.52%
刘杰 200 9.52%
王焱宁 200 9.52%
上海朝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4.76%
宁波朝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0 4.76%
闫绪奇 100 4.76%
赵海峰 100 4.76%
惠亨玉 100 4.76%
合计 2,100 100%
  • 3、关联关系:宁波玄理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 4、宁波玄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名称:平湖市明湖优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广场1 幢2 单元901 室-9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容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湖市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

出资额: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11-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K0F4XH5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名称:嘉兴国联慧选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南路36 号27 幢518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长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38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4-1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E1YPG17K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名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门市龙湾路8 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法定代表人:曾芳勤

注册资本:700817.7819 万元

成立日期:1975-07-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3957385W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磁性材料元件及其制品、合金粉末制品、微电机、 机械设备和零部件及相关技术出口;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 来一补”业务(按粤经贸进字[94]196 号文经营);动产及不动产租赁;塑胶、 电子精密组件制造技术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塑胶电 子制品、模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 1、基金名称:温州朝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K6RFCF6R

  • 3、基金认缴规模:9,100 万元

  •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 5、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1707 号亨哈大厦7 层

  • 701 室-356 号

  • 6、基金管理人: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玄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

  • 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二)各投资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宁波玄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普通合伙人 100 1.10%
平湖市明湖优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有限合伙人 1,500 16.48%
嘉兴国联慧选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500 5.49%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54.9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21.98%
合计 9,100 100.00%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三)出资认缴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基金银行募集账户开立完成且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缴款通知中列明的最晚到账日(以下简称“最晚到账日”)前实缴完毕。

(四)基金存续期

本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5 年(以下简称“基金存续 期”),其中基金存续期的前三(3)年为投资期,基金存续期的剩余期限为退 出期。在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基金存续期可予以延 长一次,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年,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可再延长一次,延长不超 过一年(合称为“延长期”)。前述延长期届满之后需再次延长基金存续期,应 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五)投资方向

主要直接或间接地投资华北地区从事先进装备终端制造的企业,重点投资该 等企业临近上市的融资项目,以寻求获得长期资本增值。

(六)退出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进行投资项目处置并办理相应手 续,包括但不限于:

  • 1、被投资企业在符合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合伙企

  • 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本合伙企业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 2、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

  • 3、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大股东、管理层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其在

  • 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

  • 4、合伙企业可以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

  • 权;

  • 5、合伙企业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资产全部或部分

  • 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 6、被投资企业清算;

  • 7、其他退出方式。

(七)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 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八)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码:P1063446)为本合伙企业的基 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之外的实体,合伙企业和/或普通合伙人 将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原则和基础之上,就 基金管理人的职权等事宜进行具体约定。

基金管理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 1 为本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 2 负责筛选、核查本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 3 调查、分析、评价、论证投资项目,根据本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有关投

资决策;

  • 4 决定临时投资事项;

  • 5 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如定期搜集被投资企业运营信息、代表本基

  • 金参与被投项目三会文件审议事项的决策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决定处置基金持有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或其他财产,本协议另有约

  • 定的除外;

  • 7 为投资、管理项目之目的决定合伙企业应当雇佣/解雇的律师、财务顾

  • 问、会计、税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有权提前垫付相关费用并由合伙企业结算 承担;

  • 8 办理基金产品备案等事项,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基金

  • 产品的信息披露、备案信息的变更等职责;

  • 9 负责基金资金募集监督、基金托管(如有)的机构选择、合同签署与履

  • 行、日常维护等相关事宜;

  • 10 保管基金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账簿;

  • 11 根据本合伙协议约定,将现金等财产权益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 12 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与相关有限合伙人的其他约定收取或减免管理费;

  • 13 本合伙协议约定或依据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应由基金管理人履行

  • 的其他职责。

  • (2)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 1)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代表基金签署和执行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2 提出、辩护、解决并处理和本合伙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程

序;

  •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基金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注销银行、经纪公司

  •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

  • 4 准备各种报告、报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准则规定、本协议约定

  •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告除外);

  • (5)决定在准备基金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2)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明确同意并承

认,如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向 除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外的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本合伙企业对第三 方的债务是由于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所引起,则普通合伙人对第三方承 担责任以后可向违约的有限合伙人进行追偿。

(3)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 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及退伙;

  • 2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3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4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5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

诉讼;

  • 6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

  •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7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 8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合伙企业分配的收入;

  • 9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情

况;

  • 10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对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作出

表决;

  • 11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 2)有限合伙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 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本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时仅以其认 缴出资额为限向第三方承担偿债义务;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之外不承担 向第三方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但对于由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而引 发的责任除外。

有限合伙人对其在本协议下责任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向其他非

违约合伙人及本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是其认缴的出资额,除 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2、决策机制

本合伙企业不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本合 伙企业首次以直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担任 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载体间接地投资被投资企业,本合伙企业应将对被投资企业首 次投资所签署的全部交易文件向全体合伙人提供以供留存备案。合伙企业资金用 于本条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即除以对被投资企业投资、临时投资及合伙企业费 用外的其他用途),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筛选与投资方案制定、日常决策、投后管理等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管理费

基金存续期(不含延长期)内,每一合伙人对应的基金管理费计算基数为该 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金额,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2%/年。基金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 各自承担的基金管理费之和。基金延长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1)本基金自募集完毕后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明确不予备案的;

(2)本基金完成备案后未成功实现投资被投资企业的。

4、收益分配机制

(A)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B)就划分 给普通合伙人的部分应归属于普通合伙人,并向普通合伙人实际进行分配;(C) 就划分给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部分在扣除该合伙人应承担的管理费后在该有限合 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应当依照下列次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历次累计分配所得 金额与其累计实缴出资金额相等;

(2)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100%归于该有限合伙人,直至对该有 限合伙人的累计分配足以使该有限合伙人就其等于前述第(1)项下取得的累计 分配金额的实缴资本实现按8 %/年(单利)之利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税前) (“优先回报”,从每笔实际缴付到本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日分别 起算到该分配时点为止);

(3)再次,追补普通合伙人回报:100%归于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根 据本第(3)项累计取得的金额等于该等有限合伙人根据前述第(2)项取得的累 计优先回报/ 80%×20%的金额;

  • (4)最后,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 5、一票否决权

公司对本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九)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向其他方转让其财产份额和权益的,拟受让方应当为符合届时适 用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财产份额转让不会导致本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 法》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转让后转让方(受限于仍为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的情形)及受让方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低于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最低要 求。

有限合伙人向其他方转让其财产份额和权益的,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普通合伙 人,并须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只有在得到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后,受让人才可以 被接纳为本合伙企业的替任有限合伙人。

(十)合伙人退伙与除名

  •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1)死亡、被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 销或被宣告破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2)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和权益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或

  • (4)适用法律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 (1)出资违约(受限于本协议第7.2 条约定);

  •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3)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干预本合伙的正常经营,经基金管理人

  • 或普通合伙人警告未做整改的;或

  •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在本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和权益被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十一)违约责任

如任一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缴款通知在最晚到账日或之前缴付全部或部分 实缴资本(该行为称为“支付违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该名支付违约的有 限合伙人发出催缴函,并要求其在适当的宽限期内足额缴付缴款通知中载明的出 资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前述宽限期不得超过90 个自然日。在前述宽 限期届满后若支付违约行为仍然存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认定该有限合伙人 为“违约合伙人”,或者在该有限合伙人支付违约发生时有权不给予宽限期而直 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违约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每日支付违约合 伙人全部应缴未缴出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违约合伙人全额缴付其应 缴未缴出资和对应的滞纳金。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不将发生支付违约 的有限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而采取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约定的方法补 救。

如合伙企业或其他守约合伙人因违约合伙人的逾期出资情形发生其他额外 支出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项目的出资违约责任等),违约合伙人还 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守约合伙人作出相应赔偿以承担赔偿责任。若合伙人在宽限 期逾期后未完成约定出资义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取消该合伙人的出资资格和 权利并将其除名,且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要求该 合伙人继续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守约合伙人作出相应赔偿以承担赔偿责任(如需) 或豁免该等赔偿责任。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目的及影响

本次参与本基金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方向,在保障主营业务稳健发 展的前提下,有助于加快战略落地实施。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团队、项目资源 与平台优势,公司可积极发掘具有良好前景的项目,既有利于分享潜在投资回报, 又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收益,契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 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合作投资主体不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

  • 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 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 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 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 及最低收益承诺。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 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按照本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