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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axwell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Oct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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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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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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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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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2017年04 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并于2017年04月27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300万股,并已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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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说明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重点在于项目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主要 控制环节包括项目立项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内核小组审核。
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首先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本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对业务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审核。本保荐机 构内设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相关项目材 料制作完成并拟上报监管机构时须经过该内核小组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中不存在 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时确保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内核小组出具审查意见 并交由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督促落实,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 会,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由项目组落实。
(一)立项审核流程说明
本保荐机构高度重视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所有项目在开展实质性工 作前均经过严格评审,并办理立项手续,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立项审核程序如下: 1、项目小组向投资银行总部所属事业部提交书面的立项申请报告;
2、所属事业部负责人的初步审核;
3、所属事业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 提交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投资银行总部分管领导审批 同意,并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案。
(二)其他内核环节说明
1 、质量控制部审核
本保荐机构设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作为保荐业务的内部核查部门,全面 负责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的重要 环节进行质量评定,确保投资银行业务客观、真实、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投资银行总部设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专家小组,为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质量 控制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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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专家小组由多名具有丰富投资银行执业经验的业务人员组成,设组 长一名,组长由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担任。根据项目所 处的阶段和复杂程度,由组长确定参加评定的人数、人员名单和详细工作内容。
2 、内核小组审核
本保荐机构设立内核小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行业规范,参与证券发行承销上市保荐过程的风险控制和质量控制,对证券发行 上市推荐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具体内核流程如下:
(1)内核小组主要由公司投资银行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及外聘 的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组成;每次参加 项目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不少于七人。
(2)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会议集体讨论为主;内核小组成员应全 面认真审阅项目组提交讨论的事项及相关材料,内核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结合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形成内核小组的审核意见,并对内核会议讨论的 事项进行表决;内核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 得弃权。项目必须经内核小组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内核小组成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较大问题,或 存在较大疑问和障碍性因素,经参会内核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暂缓表决, 待相关问题查明并解决后,由项目组重新申请上内核会议审核。
(4)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项目组须按照参 会内核成员的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交由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督促落 实,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5)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正 式申报前,拟申报的项目及相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项目组应暂停申报, 并及时向内核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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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
(一)改制辅导财务顾问项目立项
2015 年 12 月,项目组向所属事业部门提交了发行人改制辅导财务顾问项目 立项申请报告,事业部负责人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质量控制部门对 立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并报经投资银行总部分管领导批准后,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改制辅导财务顾问项目正式获得立项批准。
(二)保荐承销项目立项
2017 年 4 月 26 日,项目组向所属事业部门提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事业部负责人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初步 审核后,由质量控制部门对立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并报经投资银行 总部分管领导批准后,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承销 项目正式获得立项批准。
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构成及进场工作的时间
| 保荐代表人 | 左道虎、李生毅 |
|---|---|
| 项目协办人 | 曹飞 |
| 项目其他成员 | 刘婷、张宏广、曹思韵、朱华洋、徐曦、葛明象、文静、石祎弓 |
本项目进场工作的时间:2015 年 12 月。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和《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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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指引》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 查,并形成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 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的尽职调查。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以下要求: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 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本保荐机构结合尽职调查过 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 判断。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有 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和复核。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 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 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 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1 、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
2015 年 12 月,东吴证券与发行人正式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项目组改制 阶段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协助发行人制定改制方案,收集和审查企业改制所需的全部资料和 文件,项目组向发行人多次提交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收集、整理并提供清 单要求的相关资料;
(2)项目组对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人及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财务会计 资料、重要商务合同、资产权属证书、相关会议资料、内控制度、政府证明文件 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并实地勘察了发行人的主要机器设备、房产及其使用的 状况;
(3)项目组在对收集的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和补充的同时,还以口头或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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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向发行人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4)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如政府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 资产评估报告等,项目组主要采用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项目组又对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直接找有关 人员进行调查,或要求发行人就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或承诺;
(5)项目组在对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详细调 查的基础上,协助发行人拟订了股权结构调整方案和改制方案,发行人于 2016 年 05 月 1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辅导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
2016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聘请本保荐机构 作为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辅导机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审 查同意,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正式进入辅导期。本保荐机构依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以下方面的辅导:
(1)对发行人设立、改制、股权设置、资产评估及资本验证等方面的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就上述问题进行自查及规范;
(2)对发行人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并协助发行人就上述问题进行自查及规范;
(3)监督发行人实现独立营运,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完整,突出主营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
(4)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代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5)对发行人的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进行核查, 并协助发行人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理上述资产的法律权属;
(6)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决策制度和控制制度、制定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规范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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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协助发行人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规划,以明确其业务发展目标和 未来发展计划,并根据上述规划和业务发展目标,协助发行人制定了可行的募集 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以上辅导过程旨在促进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真正形成现代企业 制度,规范独立运营和增强发行人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 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使之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 条件,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的质量。
3 、尽职推荐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推荐阶段,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持续动态的尽职调查,进一步完善工作 底稿,对企业的最新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对申报 材料进行更新。
(三)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的过程
东吴证券指定左道虎和李生毅担任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保荐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全程参与了本次证 券发行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调查:在项目现场审阅尽职调查材料,现场参与尽职调查工作;
2、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 情况,关注发行人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相关应对措施;
3、参加协调会、讨论会:参加与由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参与的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讨论会等,就尽职调查工作进展、尽职调查中发现 的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工作进度,提出专业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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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材料制作:参与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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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工作底稿、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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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审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
(四)项目协办人主要工作内容
曹飞:协助保荐代表人进行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全程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 同时负责发行人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具体尽职调查工作;参与项 目有关问题的讨论,审阅项目全套申报文件。
(五)其他项目组成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刘婷:通过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对 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同业竞争与 关联交易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重要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参与项目有关 问题的讨论,关注发行人的重大风险事项,审阅项目全套申报文件。
张宏广:通过收集和审阅发行人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基础工作资料、对相关 财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财务与会计工作、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财 政补贴情况、重大业务合同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结合发行人财务状况和 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对重要的财务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参与项目有关问 题的讨论,关注发行人的重大风险事项,审阅项目全套申报文件。
曹思韵:通过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等方式,调查发行人行业、业务、内 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关注发行人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相关应对措 施;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募集 资金运用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审阅项目全套申报文件。
朱华洋:通过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合同等方式,调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重大业务合同和对外担保等方面的情况;通过 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治理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审阅项目全套申报文件。
徐曦:通过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工商资料等方式,调查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史沿革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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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 理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审阅项目全套申报文件。
葛明象: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审阅项目 全套申报文件;审阅项目补充年报及反馈意见回复等申报文件。
文静: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审阅项目全套 申报文件;审阅项目补充年报及反馈意见回复等申报文件。
石祎弓:通过实地走访客户、查阅行业资料等方式,完成发行人反馈意见回 复、告知函回复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项目反馈意见回复、补充中报材料等申报 文件。
四、本保荐机构的内部核查及审核意见
(一)内部核查部门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及 2017 年 4 月 21 日委派于晓琳、赵妍娜、张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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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项目组对发行人辅导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及工作底稿完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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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公司的采购模式、销售模式、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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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模式、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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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了项目的工作底稿,检查了本次发行保荐工作底稿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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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及项目组沟通,了解项目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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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核整套申请文件,了解文件的齐备情况,并对重点关注问题的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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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底稿进行认真审阅,并提出改进意见。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对发行人拟上报材料进行了预审,关注申报材料的 制作质量,对申报材料内容尚需修改和补充等方面提出了建议。经过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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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部认为申报材料质量基本符合标准,同意提交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进一步 的审核。
(二)内核小组审核
1 、内核小组成员构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小组成员为:孙中心、 杨伟、刘立乾、于晓琳、苏北、张帅、朱卓家。
2 、内核小组会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小组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东吴证券会议室召开。
3 、内核小组成员意见及表决结果
内核小组成员认为: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 理、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持续盈利能力;申请文件 的制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以保荐承销该项目。
经内核小组会议投票表决,同意推荐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表决结果符合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原则。
五、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后认为:发行人主营 业务突出,成长性和盈利能力都很强,各项财务风险指标显示其营运情况稳定, 资产质量优良,且发行人的生产管理合法合规,最近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违规的行 为。因此,会议认为该项目具备可行性并准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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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 、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公司章程》,完善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发行人选聘了独立董事, 制定完善了各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各项内控规范性文件,并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内审部。发行人设置了董事会秘书等职位,并设立证 券事务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2 、规范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存在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形,保荐机构督促 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在职员工补缴了应 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全面规范发行人住房公积金事项。
3 、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0 年 08 月,有限公司设立时,夏智凤以货币出资 45 万元,系夏智凤受 上海浩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持有。根据保荐机构要求,2016 年 01 月, 夏智凤与上海浩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有限 公司出资额转让给上海浩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公司存在的 委托持股解除完毕。
4 、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控制的深圳市南杰 星实业有限公司和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 主要经营高精度 锡膏测厚机的销售业务。锡膏测厚机是公司初创人员周剑、王正根等早期研发的 产品之一,产品投入市场时,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和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 负责市场开拓。由于高精度锡膏测厚机的市场需求低,传 统锡膏测厚机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公司设立后未将锡膏测厚机作为公司主要产 品,亦未进行相关的研发和市场拓展,但因为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是贸易 类企业,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公司设立后该产品由公司继续生产。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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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膏测厚机的销售主要来源于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和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 的客户积累。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少量的关联交易。
项目组通过访谈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查阅深圳市南杰 星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以及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 的注册资料、经营情况说明等,核查关联交易合同及交易凭证、附件等,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就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等问题与周剑、王正根进行讨论,并提出整改建议。
2016 年12 月31 日,周剑、王正根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 周剑、王正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经营与迈为科技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深圳 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和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 不再从事 高精度锡膏测厚机的销售业务。
5 、股东增资补充协议的解除
2010 年 11 月 5 日,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迈为技术有限公司创 业团队(周剑、王正根、夏智凤、李龙强、施政辉、连建军)签署关于吴江迈为 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了代持期权条款、关于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会组成及表决权程序的特殊条款、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优先股权的 特别条款等。
2011 年 8 月 16 日,苏州金茂新兴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周剑、王正 根、夏智凤、李龙强、施政辉、连建军、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江迈为 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吴江迈为技 术有限公司未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满 36 个月完成向证监会公开上市的 材料申报的情形下,苏州金茂新兴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权要求周剑、王 正根、夏智凤、李龙强、施政辉、连建军、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公司股权或者对公司进行清算,苏州金茂新兴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同 时享有现金优先清偿权、反稀释权利、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出售权等。
2015 年 5 月 14 日,苏州市吴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创迅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与周剑、王正根、夏智凤、李龙强、施政辉、连建军、吴江东运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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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金茂新兴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吴江迈为技术有限公 司签署《关于吴江迈为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吴江迈为技术 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吴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创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 出了盈利保证并约定了股权回购情形,同时,苏州市吴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 州市吴江创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现金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 出售权等特殊约定的权利。
鉴于上述约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存续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 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保荐机构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等进行讨论,并 提出了整改意见。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股东均与公司签署了相应的 补充协议,解除了原协议中的相关特殊条款。
6 、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
公司报告期内积极开拓海外市场,2017 年和 2018 年 1~6 月实现外销收入 20,391.54 万元和 3,420.9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 42.85%和 9.60%。保 荐机构为了核查境外销售的真实、准确与完整性,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将 海外销售明细与出口报关单、发货单、境外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单据进行核对, 查看数量、金额是否一致,确认发货时间、报关时间的合理性;(2)将海外销售 明细与记账凭证、境外销售合同、发货单、验收单进行核对,确认销售收入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获取海关出具的出口查询数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等单据进行核对;(4) 检查外汇水单和银行进账单等单据,确认付款单位是否为公司客户;(5)对国外 客户报告期的销售收入、发出商品及应收账款余额等信息进行函证;(6)实地走 访境外客户,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访谈客户的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公司与境外客 户的销售情况;(7)访谈公司的销售部外销业务人员和境外销售的销售顾问,了 解公司的出口业务情况。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问题 1 :请项目组说明发行人采用销售顾问拓展市场的主要原因,销售顾问 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销售佣金账务处理情况。同时,请项目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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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核查程序及取得的核查资料。
落实情况:
(1)发行人采用销售顾问拓展市场的主要原因如下:
我国的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领域起初几乎被国外厂商所垄断,国外厂商为了 快速占领我国市场,通常会通过销售顾问方式进行产品的销售,从而提升市场占 有率。公司涉足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设备领域相对较晚,领域内已经形成 Baccini、ASYS、DEK 等少数几家国外领先企业占据市场的竞争格局。基于行业 形成的特定习惯和快速提高市场份额的考虑,公司也采取了销售顾问开拓的市场 推广方式。
(2)销售顾问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公司对所有的销售顾问进行统一的管理,并与所有销售顾问签订《销售顾问 合同》。销售顾问与客户达成初步的合作意向后,均需向公司进行报备,并确认 与公司直接开拓的客户不存在竞争情形。销售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客户,销售顾 问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销售合同的条款,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协议。
公司制定有专门的销售顾问管理制度,在报告期内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与所有销售顾问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纠纷、仲裁或诉讼事项,亦不 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3)销售佣金账务处理情况
根据《销售顾问合同》的约定,销售佣金总额为实际合同成交金额的5% ~ 10%, 公司在合同成交后确认销售佣金,即公司确认收入后确认合同的佣金支出,实际 支付销售佣金则根据销售合同的实际收款情况确定。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销售 佣金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销售佣金 | 562.15 | 842.32 | 1,318.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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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组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资料
项目组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1)查询所有销售顾问的工商信息,核查其股 东、董事、监事、关键管理人员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2)与销售顾问的关 键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销售顾问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撮合的交 易情况;3)查询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顾问合同、服务费发票、银行流水和记 账凭证等单据,确认销售顾问行为的真实性,以及收款方确为销售顾问。
项目组取得的核查资料如下:1)销售顾问的工商查询信息、营业执照和公 司章程;2)与销售顾问关键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3)相关销售合同、销售顾问 合同以及发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单据。
(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东吴证券会议室召开了内核会 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 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公司内核会议的审核,有关反馈意见的答复如下:
问题:对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况的核
查
保荐机构认真分析了公司收入、毛利率情况,并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 行相互印证,以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 况。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产量和电量耗用之间的关系
公司报告期内成套设备产量与电耗量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公式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 成套设备产量 (条) |
A | 94 | 124.00 | 113.00 | 22.00 |
| 电耗量(万度) | B | 95.01 | 155.95 | 129.28 | 97.02 |
| 单条电耗(万度/ 条) |
C=B/A | 1.01 | 1.26 | 1.14 | 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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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套设备的产量主要和生产装配人员的数量相关,公司消耗的电力主要 和公司的生产时间相关,因此公司成套设备的产量和电量耗用不存在线性配比关 系。
2 、出货量和运费的匹配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发行人负责将设备运送至客户指定地 点,发行人承担运费。报告期内,国内运输一般采取公路运输方式,国外运输一 般采取海运方式。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运费和产品出库量按客户区域分布情况如下: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 各期运费(万元) | 194.80 | 340.11 | 232.90 | 17.89 |
| 各期出货量(台) | 2,487.00 | 2,279.00 | 1,901.00 |
444.00 |
| 其中:华东地区 | 2,234.00 | 1,244.00 | 779.00 | 420.00 |
| 华南地区 | - | 170.00 | 149.00 |
24.00 |
| 西南地区 | - | 235.00 | 2.00 |
- |
| 华北地区 | 106.00 | 68.00 | 2.00 | - |
| 华中地区 | 13.00 | 417.00 | 26.00 |
- |
| 境外地区 | 134.00 | 145.00 | 943.00 |
- |
注:各期产品出货量为以单台设备为最小统计单位进行统计的数据。
2015 年,发行人出货目的地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2016 年,发行人出货目
的地发生较大变化,境外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发货量大幅增加,境外地区和华南地 区的发货量占全年的发货量达到 57.44%,仅境外地区发货量就占 49.61%。由于 海外运费和华南地区的运费均高于华东地区,导致 2016 年的运费增长幅度远高 于发货量的增长幅度。
2017 年,发行人产品出货量较 2016 年增长 16.59%,国内西南地区、华中地 区和华北地区的发货量大幅上涨,导致国内运输费用增长迅速,境外运费则随着 境外发货量的减少相应减少。总体来看,2017 年度由于发行人总发货量及运输 距离的增加,导致了运输费用的增长。
2018 年上半年,发行人出货目的地集中在华东地区,华东地区的出货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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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高达 89.83%,因此 2018 年上半年的单位运输费较低。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分别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和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律师、审计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分别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判断不存在差异。
特此报告。
3-1-2-18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项目组成员签名:
刘 婷 张宏广 曹思韵 朱华洋 徐 曦 葛明象 文 静 石祎弓 项目协办人签名: 曹 飞 保荐代表人签名: 左道虎 李生毅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杨 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朱卫国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杨 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名:
范 力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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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 发行人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保荐机构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左道虎 | 李生毅 | |||
| 一 |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 ||||||
| (一) | 发行人主体资格 | ||||||
| 1 | 发行人生产经营 和本次募集资金 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情况 |
核查情况 | |||||
|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
| 2 |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专利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簿副本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 |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商标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关证明文件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4 |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5 |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6 | 发行人拥有的采 矿权和探矿权 |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7 | 发行人拥有的特 许经营权是否 实际核验并走访 特许经营权颁发 部门取得其出具 的证书或证明文 件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8 | 发行人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资质 (如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证书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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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许可证等)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9 | 发行人曾发行内 部职工股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10 | 发行人曾存在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二) | 发行人独立性 | |||
| 11 | 发行人资产完整 性 |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情形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12 | 发行人披露的关 联方 |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对有关人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 |||
| 13 | 发行人报告期关 联交易 |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公允性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14 | 发行人是否存在 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关联方转让或 注销的情形 |
核查情况 | ||
| 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三) |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 |||
| 15 | 发行人的主要供 应商、经销商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16 |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存在新增客 户 |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已包括主要新增客户;对于未回 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程序的验证。 |
|||
| 17 | 发行人的重要合 同 |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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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是■ 否□ 是■ 否□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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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 | 已经函证2018 年6 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80%以上的客户, 销售收入70%以上的客户;对于未回函的,通过其他替代性 程序的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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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发行人的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 |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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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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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发行人的销售收 入 |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
是否核查主 要产品销售 价格与市场 价格对比情 况 |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客户及其他 主要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
是否核查报 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波动 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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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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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20 | 发行人的销售成 本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核 查公司当期采购 金额和采购量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方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1 | 发行人的期间费 用 |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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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2 | 发行人货币资金 |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等 |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3 | 发行人应收账款 |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计划 |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的一致性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4 | 发行人的存货 |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3-1-2-22
| 发行人固定资产 情况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银行借款 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行,核查借款情况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情况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的环保情 况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事项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任职资格 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行人披露的行 业或市场信息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讼、仲裁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发行人固定资产 情况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银行借款 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行,核查借款情况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情况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的环保情 况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事项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任职资格 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行人披露的行 业或市场信息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讼、仲裁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发行人固定资产 情况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银行借款 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行,核查借款情况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情况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的环保情 况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事项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任职资格 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行人披露的行 业或市场信息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讼、仲裁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发行人固定资产 情况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银行借款 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行,核查借款情况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情况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的环保情 况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事项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任职资格 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行人披露的行 业或市场信息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讼、仲裁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发行人固定资产 情况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银行借款 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行,核查借款情况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情况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的环保情 况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事项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任职资格 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行人披露的行 业或市场信息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讼、仲裁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发行人固定资产 情况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银行借款 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行,核查借款情况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情况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的环保情 况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事项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任职资格 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行人披露的行 业或市场信息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讼、仲裁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
|---|---|---|---|---|---|---|---|
| 25 | 发行人固定资产 情况 |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的真实性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6 | 发行人银行借款 情况 |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行,核查借款情况 |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7 | 发行人应付票据 情况 |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四) |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 ||||||
| 28 | 发行人的环保情 况 |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9 |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事项 |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0 |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任职资格 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1 |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2 | 发行人税收缴纳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五) |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 ||||||
| 33 | 发行人披露的行 业或市场信息 |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4 | 发行人涉及的诉 讼、仲裁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3-1-2-23
| 备注 | ||||
| 35 |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高管、其他核心人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机构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6 | 发行人技术纠纷 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7 | 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8 | 发行人的对外担 保 |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9 | 发行人律师、会计 师出具的专业意 见 |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40 | 发行人从事境外 经营或拥有境外 资产情况 |
核查情况 | ||
| 发行人未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 ||||
| 41 |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境 外企业或居民 |
核查情况 | ||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企业或居民 | ||||
| 二 |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 |||
| 42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三 | 其他事项 | |||
| 43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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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 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 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 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 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 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 式。
-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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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承诺: 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 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 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 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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