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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axwell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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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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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51
证券名称:迈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调整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辞职的情况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 副总经理李强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强先生因个人工作安排申请辞去董事 职务(李强先生董事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6 年2 月19 日)。辞职后,李强先生 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及研发总监职务。李强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 日起生效。
李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040 股股份,通过苏州迈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545,297 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8,337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20%。辞职后,李强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及 研发总监职务,其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的有关要求。
李强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对李强先生在任董 事期间的工作及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于2025 年9 月8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职
工代表董事的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举施政辉先生(简历详见附 件)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其将与公司其他董事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施政辉先生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施政辉先 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三、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 年 9 月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部分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调整前:
| 专门委员会名称 | 召集人 | 成员 |
|---|---|---|
| 审计委员会 | 刘跃华 | 刘跃华、赵徐、周剑 |
调整后:
| 专门委员会名称 | 召集人 | 成员 |
|---|---|---|
| 审计委员会 | 刘跃华 | 刘跃华、赵徐、施政辉(简历后附) |
特此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9 月8 日
附件:
简历
施政辉: 男,1977 年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0 年7 月至2004 年5 月任良瑞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2004 年7 月至2006年5月担任深圳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主管工程师;2006年7月至2009 年8 月任深圳市冰海科技有限公司机械主管;2009 年8 月至2012 年8 月,担任 深圳市迈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监事;2010 年9 月至2012 年7 月任吴江迈 为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总监;2012 年8 月至2016 年4 月任吴江迈为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研发总监;2016 年5 月至2017 年4 月,任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研发总监;2017 年4 月至2024 年10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研发总监;2024 年11 月至2025 年9 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5 年9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公告日,施政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116,025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股份 总数的1.83%。施政辉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未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 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相关任职 资格和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