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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Maxwell Technologie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Oct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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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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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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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 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Post Code: 210036 电话:025-89660900 传真:0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 年 3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7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 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 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7 年 8 月出具了《国浩 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17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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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经办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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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九、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 致。
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之“报告期”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 苏亚审 [2018]13 号 )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合并报表)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2,371,832.27 元、115,734,619.01 元、 128,194,544.09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 人(合并报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310,527,717.23 元。
二、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 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采购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标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 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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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和 h.a.l.m elektronik gmbh 签订《采购合同》(合 同编号:P-172714),发行人向 h.a.l.m elektronik gmbh 采购太阳能模拟测试仪, 合同金额 144 万欧元,合同就货品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2017 年 8 月 18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采购方由发行人变更为迈为自动 化。
2.2017 年 4 月 18 日,迈为自动化和 h.a.l.m elektronik gmbh 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P-172802),迈为自动化向 h.a.l.m elektronik gmbh 采购太阳能模拟 测试仪,合同金额 150.66 万欧元,合同就货品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 作了明确约定。
-
3.2017 年 4 月 18 日,迈为自动化和 h.a.l.m elektronik gmbh 签订《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P-172846),迈为自动化向 h.a.l.m elektronik gmbh 采购太阳能模拟 测试仪,合同金额 1157.2 万欧元,合同就货品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 作了明确约定。
4.2017 年 10 月 17 日,迈为自动化和 h.a.l.m elektronik gmbh 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P-173079),迈为自动化向 h.a.l.m elektronik gmbh 采购太阳能模拟 测试仪,合同金额 144 万欧元,合同就货品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 明确约定。
5.2017 年 12 月 5 日,迈为自动化和 h.a.l.m elektronik gmbh 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P-173192),迈为自动化向 h.a.l.m elektronik gmbh 采购太阳能模拟 测试仪,合同金额 240 万欧元,合同就货品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 明确约定。
6.2017 年 7 月 2 日,迈为自动化和苏州南北深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双 轨烧结炉合同》(合同编号:NBSK201707020022B),迈为自动化向苏州南北 深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双轨烧结炉,合同金额 515.2 万元,合同就货品规格、 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7.2017 年 7 月 2 日,迈为自动化和苏州南北深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双 轨烧结炉合同》(合同编号:NBSK201707020018B),迈为自动化向苏州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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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双轨烧结炉,合同金额 3218.4 万元,合同就货品规 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8.2017 年 11 月 25 日,迈为自动化和苏州南北深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双 轨烧结炉合同》(合同编号:NBSK201711250047B),迈为自动化向苏州南北 深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双轨烧结炉,合同金额 1270.4 万元,合同就货品规 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9.2017 年 11 月 25 日,迈为自动化和苏州南北深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双 轨烧结炉合同》(合同编号:NBSK201711250050B),迈为自动化向苏州南北 深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双轨烧结炉,合同金额 952.8 万元,合同就货品规格、 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10.2017 年 12 月 5 日,迈为自动化和 GP Solar GmbH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MX20171205001),迈为自动化向 GP Solar GmbH 采购设备,合 同金额 88 万欧元,合同就货品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二)销售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标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 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2017 年 10 月 23 日,迈为自动化和江苏润阳悦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双 轨丝网印刷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MX20171023),迈为自动化向江苏润 阳悦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双轨丝网印刷机,合同金额 3120 万元,合同就设 备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2.2017 年 11 月 10 日,迈为自动化和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 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UNIEX-SZMW20171109-01 ),迈为自动化向江西展宇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全自动太阳能电池片丝网印刷线,合同金额 12,334.28 万元,合同就设备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2017 年 12 月 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UNIEX-SZMW20171109-02 ),迈为自 动化向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全自动太阳能电池片丝网印刷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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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双轨离线测试机,合同金额为 9691.06 万元。
-
2017
年11月15日,迈为自动化和徐州谷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太 阳能电池线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MX2017102301),迈为自动化向徐州谷 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双轨丝网印刷线、双轨LED 光衰炉和掩膜双轨印刷 线,合同金额3860万元,合同就设备规格、交货、付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 约定。 -
2017
年11月24日,迈为自动化和扬州亿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 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MX20171124),迈为自动化向扬州亿航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销售双轨丝网印刷线,合同金额7368万元,合同就设备规格、交货、付 款、质保等事宜作了明确约定。
(三)借款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1.2017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人民 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Ba1150061706300004),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
2.2017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 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89162017280343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100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
3.2017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 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89162017280369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200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 金。
4.2017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订《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XWJ-2017-1230-3141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借款用途为 日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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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1.2017 年 12 月 11 日,迈为自动化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 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WJ-2017-1230-3141),为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XWJ-2017-1230-3141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 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签订《资 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17]第 13089 号), 同意以资产质押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编号为 (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16)第 10872 号的《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项下 的具体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9 年 9 月 8 日。
(五)租赁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租赁的房产”。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述新增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 及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及潜在法律风险。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单位的任职 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以外单位的任职情况如下:
姓 名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其他任职单位名称 |
其他单位所任职务 |
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
|---|---|---|---|---|
周 剑 |
董事长 |
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 |
董事 |
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LASCAN TECHNOLOGIES LIMITED |
董事 |
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王正根 |
董事兼总经理 |
NICER JAUNCE DIGITAL |
董事 |
发行人控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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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其他任职单位名称 |
其他单位所任职务 |
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
|---|---|---|---|---|
| ELECTRONIC CO.,LTD | 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LASCAN TECHNOLOGIES LIMITED |
董事 |
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
范 宏 |
董事 |
东运创投 |
执行董事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
| 苏州高晟游艇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易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亚迪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楚凯药业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 江苏千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 吴江东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 苏州运东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 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 上海新虹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 苏州蓝昇精密制版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吴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其他关联方 |
||
| 吴江东运联合产业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市吴江创融中小企业担保有限 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同运仁和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 |
总经理、职工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金凯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职工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吴江市同里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 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吴江市同里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朱 夏 |
董事 |
江苏金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副总裁 | 其他关联方 |
| 苏州金茂创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 南京高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新天宇润滑油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西藏人银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其他关联方 |
||
| 常熟市新天宇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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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其他任职单位名称 |
其他单位所任职务 |
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
|---|---|---|---|---|
| 江苏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无锡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常州仁千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盛世泰科生物医药技术(苏州)有 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江苏固立得精密光电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徐炜政(WEIZHENG XU) |
独立董事 |
苏州海佳同康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其他关联方 |
| 苏州海达通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其他关联方 |
||
| 吴江海博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滋康医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康润医药测试服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中徽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康润医药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其他关联方 |
||
| 吉争雄 | 独立董事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
合伙人 | 其他关联方 |
|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广东省现代企业改革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广州明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其他关联方 |
||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 冯运晓 | 独立董事 |
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其他关联方 |
| 夏智凤 | 监事会主席 |
浩视仪器 |
外贸部经理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
贾新华 |
监事 |
苏州创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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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姓 名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其他任职单位名称 |
其他单位所任职务 |
任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
|---|---|---|---|---|
| 苏州巨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开垣航空碰撞测试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苏州东方智汇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苏州澳冠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苏州市吴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英诺赛科(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其他关联方 |
||
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关联方 |
||
| 苏州智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苏州华乐大气污染控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苏州乾融创禾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苏州同运仁和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苏州金凯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苏州鼎安科技有限公司 |
职工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苏州国发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关联关系 |
||
曹 璐 |
职工监事 |
无 |
无 |
无 |
施政辉 |
副总经理 |
无 |
无 |
无 |
刘 琼 |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
无 |
无 |
无 |
四、发行人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如下:
(一)东运创投
东运创投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40,000 万元。
(二)金茂创投
金茂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为段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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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迈拓投资
迈拓投资有限合伙人祁显邦先生于 2018 年 2 月 18 日逝世,祁显邦先生在迈 拓投资的合伙份额由其配偶严春香继承。
五、发行人的业务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经营证书如下:
2017 年 7 月,发行人取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产品名称太阳能电 池丝网印刷控制系统软件,产品编号 170584G0737N ,有效期五年。
六、发行人的关联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控制的企业 LASCAN TECHNOLOGIES,INC. 已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注销。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子公司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三)其他关联方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
| 1 | 深圳市亚迪可投资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周剑的配偶王月华持股50% |
| 2 | 亚迪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周剑的配偶王月华间接持股50%,任该公司董事 |
| 3 | 苏州亚迪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周剑的配偶王月华任该公司董事;范宏任该公司董事 |
| 4 | 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周剑的配偶王月华之兄姐王悦占、王月兰合计持股100%;王悦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
| 5 | 苏州新天宇润滑油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朱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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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
| 6 | 西藏人银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朱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
| 7 | 江苏金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朱夏任该公司副总裁 |
| 8 | 常熟市新天宇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朱夏持股50% |
| 9 | 南京高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朱夏任该公司董事 |
| 10 | 江苏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
|
| 11 | 盛世泰科生物医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
|
| 12 | 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13 | 无锡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14 | 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5 | 常州仁千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6 | 江苏固立得精密光电有限公司 |
|
| 17 | 金信融资租赁(江苏)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朱夏过去十二个月内任该公司董事 |
| 18 | 苏州高晟游艇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范宏任该公司董事 |
| 19 | 苏州易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 20 | 苏州蓝昇精密制版科技有限公司 |
|
| 21 | 苏州市吴江创融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
| 22 | 吴江市同里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
|
| 23 | 吴江市同里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24 | 吴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范宏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 25 | 吴江东运联合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范宏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
| 26 | 苏州同运仁和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范宏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工董事 |
| 27 | 苏州金凯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28 | 吴江中新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范宏过去十二个月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9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型保税仓库有限 公司 |
|
| 30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 | 发行人董事范宏过去十二个月内任该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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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
| 31 | 苏州创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贾新华任该公司董事 |
| 32 | 苏州巨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33 | 苏州开垣航空碰撞测试有限公司 |
|
| 34 |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
|
| 35 | 苏州东方智汇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
| 36 | 苏州澳冠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37 | 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 38 | 苏州市吴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39 | 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 |
|
| 40 | 英诺赛科(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贾新华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
| 41 | 苏州海佳同康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徐炜政持股100%,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42 | 苏州海达通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徐炜政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43 | 吴江海博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44 | 苏州滋康医药有限公司 | |
| 45 | 苏州康润医药测试服务有限公司 | |
| 46 | 苏州中徽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
| 47 | 苏州康润医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徐炜政任该公司总经理 |
| 48 |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争雄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
| 49 | 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 50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51 | 广州明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争雄任该公司董事长 |
| 52 | 广东省现代企业改革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争雄任该公司董事 |
| 53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54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争雄担任合伙人 |
| 55 | 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运晓担任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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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56 57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运晓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合伙人 |
|
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齐学军曾担任该公司副总裁 |
七、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 苏亚审 [2018]13 号 ),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往来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
|||
|---|---|---|---|
| 名称 | 2017 年12 月31 日 | 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5 年12 月31 日 |
| 应收账款 | |||
| 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 司 |
- | - | 168.98 |
| 小 计 | - | - | 168.98 |
| 其他应收款 | |||
| 周剑 | - | - | 5.00 |
| 小 计 | - | - | 5.00 |
| 预收款项 | |||
| 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 |
- | - | 24.35 |
| 小 计 | - | - | 24.35 |
| 其他应付款 | |||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 中心 |
13.11 | 125.43 | - |
| 小 计 | 13.11 | 125.43 | - |
2.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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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名称 | 交易内容 | 定价原则 | 2017 年 | 2016 年 | 2015 年 |
|---|---|---|---|---|---|
| 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 公司 |
锡膏测厚机 | 市场定价 | - | 116.24 | 135.04 |
| Nicer Jaunce Digital Electronic Co.,Ltd |
锡膏测厚机 | 市场定价 | - | 73.16 | 100.76 |
| 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 | 配件辅料 | 市场定价 | - | 0.38 | - |
| 小 计 | - | - | - | 189.78 | 235.80 |
(2)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 名称 | 交易内容 | 定价原则 | 2017 年 | 2016 年 | 2015 年 |
|---|---|---|---|---|---|
| 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 | 包装箱、卷纸等 | 市场价格 | - | 713.93 | - |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 流中心 |
运输及运输代理 服务 |
市场价格 | 45.00 | 264.01 | - |
| 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 公司 |
材料 | 市场价格 | - | 14.76 | - |
| 小 计 | - | - | 45.00 | 992.70 | - |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
1.代收代付展览费
单位:万元
| 名称 | 交易内容 | 定价原则 | 2017 年 | 2016 年 | 2015 年 |
|---|---|---|---|---|---|
| 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 | 展览 服务费 |
市场价格 | - | 18.87 | - |
公司参展华南国际电子生产设备暨微电子工业展览会,展览费用由深圳市南 杰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公司与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结算公司应承担的展 览费 18.87 万元。
2.关联担保
2015 年 8 月,周剑、王正根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最 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各自持有的迈为有限 10%股权为迈为有限与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 1,500 万元最高债权额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 为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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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1 月,迈为有限偿还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最高债权额合 同项下的 1,500 万元借款,周剑、王正根的股权质押担保同时解除。
3.关联资金拆借
- (1)各报告期末,关联资金拆借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2017 年12 月31 日 | 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5 年12 月31 日 |
| 周剑 | - | - | 54.00 |
| 王正根 | - | - | 11.00 |
| 连建军 | - | - | 22.00 |
| 小 计 | - | - | 87.00 |
- (2)报告期内,关联资金拆借情况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拆出资金 (万元) |
拆出时间 | 归还时间 |
| 周剑 | 54.00 | 2015年10月 | 2016年06月 |
| 王正根 | 11.00 | 2015年09月 | 2016年12月 |
| 连建军 | 22.00 | 2015年12月 | 2016年12月 |
| 14.00 | 2016年01月 | 2016年12月 | |
| 范宏 | 260.00 | 2015年01月 | 2015年12月 |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且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 年度股东 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 年度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 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和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更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1.迈迅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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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迅智能的住所变更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 1801 号。
2. 迈进自动化
2018 年 3 月 18 日, 迈进自动化 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邴虹将其持 有的 迈进自动化 30%的股权以 3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迈为科技,其他股东 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2018 年 3 月 18 日,邴虹与迈为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邴虹将其 持有的 迈进自动化 30%的股权以 3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迈为科技。
2018 年 3 月 2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 迈进自动化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迈为科技 | 100.00 | 100.00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3. 迈恒科技
迈恒科技系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迈恒科技成立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MA1R9HXH85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为周剑,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住所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 1801 号,经 营范围为软件开发、销售;自动化设备及仪器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动化信息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持有迈恒科技 68% 的股权,迈恒科技的设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迈恒科技系由迈为科技与自然人袁光兵共同出资设立,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核准登记。
迈恒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迈为科技 | 68.00 | 68.00 |
| 2 | 袁光兵 | 32.00 | 32.00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迈恒科技 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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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式 |
|---|---|---|---|---|---|
| 1 | 迈进自动化 |
迈进激光刻蚀软件V1.0 |
2017SR487252 | 2017.6.26 | 原始取得 |
注:上述著作权无他项权利。
(三)专利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权情况如下:
| 序 号 |
专利权 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 类型 |
申请日 | 有效 期限 |
|---|---|---|---|---|---|---|
| 1 | 发行人 |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全 自动在线称重系统 |
ZL201720410611.2 | 实用 新型 |
2017.4.19 | 10年 |
| 2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片传送校正 装置 |
ZL201720461922.1 | 实用 新型 |
2017.4.28 | 10年 |
| 3 | 发行人 |
一种玻璃板紧固装置 | ZL201720461220.3 | 实用 新型 |
2017.4.28 | 10年 |
| 4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片背面检测 设备 |
ZL201720469406.3 | 实用 新型 |
2017.4.28 | 10年 |
| 5 | 发行人 |
一种具有升降功能的 料盒传送机构 |
ZL 201720945391.3 | 实用 新型 |
2017.7.31 | 10年 |
| 6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片全自动分 选机 |
ZL 201720945442.2 | 实用 新型 |
2017.7.31 | 10年 |
| 7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片分选中自 动取放料盒机构 |
ZL 201720945444.1 | 实用 新型 |
2017.7.31 | 10年 |
| 8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片真空吸附 传送装置 |
ZL 201721080947.3 | 实用 新型 |
2017.8.28 | 10年 |
| 9 | 发行人 |
一种银浆自动供给系 统 |
ZL 201721144900.9 | 实用 新型 |
2017.9.8 | 10年 |
| 10 | 发行人 |
一种金属探针排组件 | ZL 201721154554.2 | 实用 新型 |
2017.9.11 | 10年 |
| 11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片测试机构 | ZL 201721182523.8 | 实用 新型 |
2017.9.15 | 10年 |
| 12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太阳能电池 片激光刻槽的转台机 构 |
ZL 201721182534.6 | 实用 新型 |
2017.9.15 | 10年 |
| 13 | 迈展自动化 |
一种三工位电池卷绕 设备 |
ZL 201720839665.0 | 实用 新型 |
2017.7.12 | 10年 |
| 14 | 迈展自 |
电芯自动成型加工设 | ZL 201721031853.7 | 实用 | 2017.8.18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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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动化 |
备 | 新型 | ||||
|---|---|---|---|---|---|---|
| 15 | 迈进自动化 |
一种用于产生多个焦 深的光路装置 |
ZL 201720455306.5 | 实用 新型 |
2017.4.26 | 10年 |
注:上述专利权无他项权利,均为原始取得。发行人拥有的“一种太阳能电池片丝网印
刷用刮刀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太阳能电池片的高效印刷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一种角度可调的印刷丝网及其角度调整装置”发明专利以及迈展自动化“适用于电池卷绕
设备的卷绕轴驱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宣告请求人侯欢申请无效,具体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四)租赁的房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的房产及变更情况如下:
1.2017 年 10 月 10 日,迈为自动化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吴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同意提前解除《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的 40 平方米房屋面积,剩余租赁面积为 1752 平方米。
2.2017 年 10 月 10 日,迈恒科技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吴江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迈恒科技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展总公司承租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工业坊 D02 部分的生产厂房及办公 用房,租赁面积为 20 平方米,租赁用途为生产厂房及办公,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 15 元 / 月 / 平方米。该租赁房屋所有权 证号为吴房权证松陵字第 01086210 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展总公司。
3.2017 年 10 月 14 日,迈迅智能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吴江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迈迅智能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展总公司承租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工业坊 D02 部分的生产厂房及办公 用房,租赁面积为 20 平方米,租赁用途为生产厂房及办公,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 15 元 / 月 / 平方米。该租赁房屋所有权 证号为吴房权证松陵字第 01086210 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展总公司。
迈展自动化与蒋林男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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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租赁期限已届满,迈展自动化未续租。
5.2017 年 8 月,迈展自动化与陆文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迈展自动化向 陆文清承租位于通园新村 5 幢 506 室的房屋,租赁面积为 71.08 平方米,租赁用 途为职工宿舍,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月租金为 2,591 元。该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房权证园区字第 00012503 号,房屋所有权人为 陆文清。
6.2017 年 7 月 12 日,迈展自动化与陆方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迈展自 动化向陆方林承租位于通园新村 6 幢 304 室的房屋,租赁面积为 95.06 平方米, 租赁用途为职工宿舍,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月租 金为 2,900 元。该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房权证园区字第 00012324 号,房屋 所有权人为陆方林。
7.2017 年 7 月 16 日,迈展自动化与钮群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迈展自动 化向钮群良承租位于群星苑二区 33 幢 806 室的房屋,租赁面积为 90.58 平方米, 租赁用途为职工宿舍,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0 日至 2018 年 8 月 9 日,月租 金为 3,200 元。该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房权证园区字第 00647421 号,房屋 为钮春男、钮群良、许建妹共同共有。
8.2017 年 7 月 19 日,迈展自动化与宋建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迈展自动 化向宋建龙承租位于群星苑四区 64 幢 604 室的房屋,租赁面积为 69.54 平方米, 租赁用途为职工宿舍,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月租 金为 2,385 元。该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苏( 2016 )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 0089067 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宋建龙。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 [2018]13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如下:
(一)其他应收款余额位列前五名情况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元)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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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元)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
| 中建材浚鑫(桐城)科技 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500,000.00 | 1年以内 |
19.12 |
|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 司 |
保证金 | 490,000.00 | 1年以内 |
18.74 |
| 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 公司 |
保证金 | 300,000.00 | 1年以内 |
11.47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
押金 | 170,000.00 | 2-3年 |
9.56 |
| 80,000.00 | 3年以上 |
|||
| 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 司 |
保证金 | 150,000.00 | 1年以内 |
5.74 |
合计 |
- |
1,690,000.00 | - |
64.63 |
(二)其他应付款余额位列前五名情况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元) |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的比例(%) |
|---|---|---|---|
苏州鑫顺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运费 |
1,146,971.67 | 43.19 |
苏州汇丰理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代理费 |
817,568.22 | 30.78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
房租 | 256,781.67 | 9.67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 |
运费 |
104,430.47 | 4.94 |
货运代理费 |
26,659.85 | ||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 |
物业费 | 73,983.30 | 2.79 |
合计 |
- |
2,426,395.18 | 91.37 |
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自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2018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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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等议案。
2018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等议 案。
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 苏亚审 [2018]13 号 )及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 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如下:
| 公 司 | 税 率 | ||
|---|---|---|---|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 迈为科技 | 15% | 15% | 15% |
| 迈为自动化 | 25% | 25% | 25% |
| 迈展自动化 | 25% | 25% | / |
| 迈讯智能 | 25% | 25% | / |
| 迈进自动化 | 20% | 20% | / |
| 迈恒科技 | 25% | / | / |
(二)财政补贴
根据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 [2018]13 号)及发行人提供的相 关政府财政补贴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号 |
补助时间 |
批准文件/依据 |
项目名称 |
公司 |
金额(元) |
|---|---|---|---|---|---|
| 1 | 2015年度 |
《关于下达2014年度苏州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通知》(吴财企字[2014]295号) |
市工业经济升级版 专项资金扶持 |
迈为有限 |
200,000 |
| 2 | 《关于下达2014年度开发区科技创新 |
科技奖励经费 |
迈为有限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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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
补助时间 |
批准文件/依据 |
项目名称 |
公司 |
金额(元) |
|---|---|---|---|---|---|
奖励经费的通知》(吴开科[2015]6号) |
|||||
| 3 | 《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2015]145号) |
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
迈为有限 |
300,000 | |
| 4 | 《关于下达2015年苏州市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吴科[2015]45 号) |
专利资助资金 |
迈为有限 |
10,000 | |
| 5 | 《关于下达2014年度工业经济专项资金信用体系类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2015]51号) |
工业经济专项资金信用体系类项目奖励资金 |
迈为有限 |
30,000 | |
| 6 | 《关于下达2015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吴科[2015]63号) |
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
迈为有限 |
20,000 | |
| 7 | 《关于下达2015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及资金的通知》(吴科[2015]83 号) |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 |
迈为有限 |
80,000 | |
| 8 | 《关于下达2015年度苏州市吴江区第一批工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通知》(吴科[2015]84号) |
工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
迈为有限 |
40,000 | |
| 9 | 2016年度 |
《关于奖励2015年度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加快转型发展等经济工作先进的通知》(吴开经发[2016]6号) |
上规模和加速发展先进企业奖励 |
迈为有限 |
100,000 |
| 10 | 《关于下达2015年度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经费的通知》(吴开科[2016]7号) |
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经费 |
迈为有限 |
55,000 | |
| 11 | 《关于下达2015年度吴江区智能工业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 [2016]8号) |
2015年智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专项资金 |
迈为有限 |
300,000 | |
| 12 | 《关于下达2015年度吴江区第三批专利(含PCT)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6]25号) |
2015年度吴江区第三批专利专项资助经费 |
发行人 |
31,440 | |
| 13 | 《关于下达2016年度吴江区第一批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6]85 号) |
2016年度吴江区第一批专利专项资助经费 |
发行人 |
14,130 | |
| 14 | 《关于下达2016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吴科[2016]40号) |
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 |
发行人 |
2,000 | |
| 15 | 《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2016]43号) |
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
发行人 |
400,000 |
3-3-1-4-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
补助时间 |
批准文件/依据 |
项目名称 |
公司 |
金额(元) |
|---|---|---|---|---|---|
| 16 | 《关于发放2016年度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的通知》(吴科[2016]78 号) |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 |
发行人 |
30,000 | |
| 17 | 《关于下达苏州市2015年度第三十三批科技发展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滚动支持)项目及经费的通知》(吴科[2015]119号) |
科技发展计划奖励 |
迈为有限 |
300,000 | |
| 18 | 《关于下达201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的通知》(吴科[2016]90号)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补助 |
发行人 |
70,000 | |
| 19 | 2017年度 |
《关于下达吴江银行上市奖励和迈为科技股改奖励的通知》(吴财企字[2016]88 号) |
迈为科技股改奖励 |
发行人 |
100,000 |
| 20 | 《关于下达2016年度吴江区第二批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6]116 号) |
吴江区专利专项资 助经费 |
发行人 |
17,800 | |
| 21 |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经费的通知》(吴科[2016]118 号) |
高新产品奖励经费 |
发行人 |
20,000 | |
| 22 | 《关于奖励2016年度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加快转型发展等经济工作先进的通知》(吴开经发[2017]1号) |
吴江区企业加快转型发展等经济工作先进奖励 |
发行人 |
500,000 | |
| 23 | 《关于下达2016年度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经费的通知》(吴开科[2017]7号) |
吴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经费 |
发行人 |
141,500 | |
| 24 | 《关于下达2016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智能装备和物联网)扶持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吴财企字[2017]1号) |
苏州市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 |
发行人 |
300,000 | |
| 25 | 《关于下达2016年度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通知》(吴财企字[2017]7 号) |
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产业基金 |
发行人 |
620,000 | |
| 26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吴人社[2016]75 号) |
稳岗补贴 |
发行人 |
33,041.23 | |
| 27 | 《关于下达2016年度实施商标战略和企业诚信建设及质量强区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2017]26号) |
2016年度实施商标 战略和企业诚信建 设及质量强区建设 项目奖励资金 |
发行人 |
30,000 | |
| 28 | 《关于下达2016年度吴江区第三批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7]44号) |
2016年度吴江区第 三批专利专项资助 经费 |
发行人 |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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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
补助时间 |
批准文件/依据 |
项目名称 |
公司 |
金额(元) |
|---|---|---|---|---|---|
| 29 | 《关于下达2017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吴科[2017]69号) |
2017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
发行人 |
2,000 | |
| 30 | 《关于下达苏州市2016年度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金的通知》(吴科[2017]70号) |
苏州市2016年度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金 |
发行人 |
3,000 | |
| 31 | 关于印发《2016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
发行人 |
376,567.61 |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事项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其享受的财政补贴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情况
1.2018 年 1 月 22 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2018 年 1 月 25 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迈为自动化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本辖区内没有受到工商行政管 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3.2018 年 1 月 25 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迈迅智能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本辖区内没有受到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4.2018 年 1 月 15 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迈展自动化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我辖区内未被发现违反我局职责的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未被查处过。
5.2018 年 1 月 17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苏州市吴江区人 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函件:迈进自动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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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的记录。
6.2018 年 1 月 25 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迈恒科技自 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本辖区内没有受到工商行政管 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
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管理
-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因违反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安区管理部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因违 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
能够遵守有关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
用工及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合规性核查
-
根据相关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现因违反工商行 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根据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 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现因违反安全生 产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
根据相关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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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
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现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根据相关海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 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的查询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 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能够遵守有关工商、安全生产、
土地、海关、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安全生产、
土地、海关、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或存在的潜在纠纷情况如下:
2017 年 7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发行人与应用材料意大利公司 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应用材料意大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在商品宣 传、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并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8 年 2 月 28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调解书》( [2017] 沪 0115 民初 54275 号),确认发行人与应用意大利公司和解协议 的内容,发行人同意停止在其产品或服务(含宣传材料)上使用与第 13342059 号 “SOFT LINE” 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文字,并支付应用材料意大 利公司办案成本 5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应用材料意大利公司承担。
2017 年 9 月 15 日,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陆泷泷、张坚、迈展自动化因 “ 适用于电池卷绕设备的卷绕轴驱动装置 ” 实用 新型专利侵犯其技术秘密,主张陆泷泷、张坚、迈展自动化停止侵权、销毁相关 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偿其经济损失 100 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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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年 2 月 24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17] 苏 05 民 初 916 号),驳回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无 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8 年 3 月 15 日,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 苏 05 民初 916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依法发 回重审,并由陆泷泷、张坚、迈展自动化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2017 年 10 月 26 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有道腾达科 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向迈进自动化出具《律师函》,认为迈进自动化涉嫌侵犯深圳 市有道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要求迈进自动化与深圳市有 道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如果未能有效沟通,深圳市有道腾达科技有 限公司保留采取向证券主管部门举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其权 益。 2017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市有道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院起诉迈进自动化,请求法院确认“迈进全自动切割机系统软件 V1.0” 软件著作 权侵权,要求迈进自动化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1 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 费。 2018 年 3 月 18 日,深圳市有道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迈进自动化、迈为科技、 邴虹已经达成《无纠纷协议》,各方确认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 2018 年 3 月 18 日,深圳市有道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民 事撤诉申请书》; 2018 年 3 月 26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 [2018] 粤 0306 民初 1915 号),准许深圳市有道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7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 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侯欢申请发行人 “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丝网印 刷用刮刀装置 ”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经核查,“一种太阳能电池片丝网印刷用刮刀 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是发行人为提高丝网使用寿命的技术,发行人正在申请新的 专利技术提高丝网的使用寿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陈述意见,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2017 年 12 月 15 日,迈展自动化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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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侯欢申请迈展自动化 “ 适用于电池卷绕 设备的卷绕轴驱动装置 ”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经核查,迈展自动化 “ 适用于电池卷 绕设备的卷绕轴驱动装置 ” 的实用新型用于发行人在研项目“锂离子电池全自动 卷绕机”,该在研项目仍处于样机调试阶段,未对外进行销售,专利无效申请不 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迈展自动化已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 陈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2018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 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侯欢申请发行人 “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的高效印 刷方法及其装置 ” 发明专利无效。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不 同于 “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的高效印刷方法及其装置 ” 发明专利的技术,专利无效申 请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已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 陈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2018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 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侯欢申请发行人 “ 一种角度可调的印刷丝网及 其角度调整装置 ” 发明专利无效。经核查,发行人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不同 于 “ 一种角度可调的印刷丝网及其角度调整装置 ” 发明专利的技术,专利无效申请 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已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陈 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根据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申请出具 4 份《授权专利检 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认为发行人上述被申请无效宣告的 专利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新颖性。
专利被申请无效宣告不等同于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判定与专利侵权判定在比
对对象、判定规则上不同,即使上述专利被宣告无效,亦不代表发行人的产品侵
权。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正在进行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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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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