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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IRO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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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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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募投项目金额调整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 定调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 ——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 号 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 —— 情况。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11,760.58 万元。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1 年 5 月 5 日届满,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审核,我们认为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我们认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近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1 年 5 月 5 日届满,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审核,我们认为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 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我们认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近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发展前景,公司基于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的战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平衡业务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上述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及 其他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 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有关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 司正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预计 2021 年 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2021 年度董事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 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 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优势 细分领域,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合长远发展规划。本次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 履行了必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实施。
十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 转所需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 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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