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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Invotech Scroll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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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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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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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 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 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特指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 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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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是否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惩戒,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 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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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 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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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 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 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 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度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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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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