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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Invotech Scroll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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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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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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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 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 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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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 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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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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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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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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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 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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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并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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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 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交所可以对其采取 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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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 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 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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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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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及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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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至少 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 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公司在披露股东会决 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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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进行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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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 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 起重新起算。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公司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 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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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 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五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上 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标准及要求应 当同时遵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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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 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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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五)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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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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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 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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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要以违反《证券法》和《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十四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 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八十六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 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 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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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 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 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九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九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 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 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处罚。

第七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 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 2、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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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 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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