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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Invotech Scroll Technologies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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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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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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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列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规定主体”)所持(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规定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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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个人以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规定主体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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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 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 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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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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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承诺更长锁定期限、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等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 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者发生《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交易本公司股份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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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规定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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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其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 应的处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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