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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Invotech Scroll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Sep 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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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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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英华特 证券代码: 30127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9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 9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额外限售期和禁售 期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 归属条件 ................................................. 13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16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8 (一)对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 18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9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9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0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20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21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3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 查意见 ...................................................................................................................... 23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4 (十一)其他 .......................................................................................................... 25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6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7 (一)备查文件 ...................................................................................................... 27 (二)咨询方式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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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英华特、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
指 |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自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 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 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 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 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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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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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英华特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英华特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英华 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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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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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英华特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 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 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 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43.6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851.57 万股的 0.75%,未设置预留权益。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姓名 | 职务 | 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
获授数量占授 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 |
获授数量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的比例 |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35 人) |
29.19 | 66.92% | 0.50% | |
| 合计 | 0.50% | |||
| 29.19 | 66.92% | |||
注: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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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职务 | 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 量(万 股) |
获授数量占 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比例 |
获授数量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41人) |
14.43 | 33.08% | 0.25% | |
| 合计 | 14.43 | 33.08% | 0.25% |
注: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43.6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851.57 万股的 0.75%,未设置预留权益。
其中,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29.19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851.57 万股的 0.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权益总数的 66.92%。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14.43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851.57 万股的 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 总数的 33.0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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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下列期 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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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 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 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 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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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额外限售 期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 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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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 同样不得归属。
4、额外限售期
(1)所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每 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 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归属条件且满足 6 个月额外限售期要求的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6 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发生 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的归属事宜。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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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 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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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
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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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 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 度的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图所示:
| 解除限售/归属期 | 考核 年度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相比于2023 年增长率 (A)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相比于2023 年增长率 (A)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相比于2023 年增长率 (A) |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4 | 8.00% | 6.00%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5 | 18.50% | 14.50%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6 | 33.00% | 25.50% | ||
| 考核指标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X) |
||||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相比于2023年增长率 (A) |
A≥Am | X=100% | |||
| An≤A<Am | X=80% | ||||
| A<An | X=0%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失效 处理。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 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股份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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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 个人绩效系数 | 100% | 80% | 6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 人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 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 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注销。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6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5.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 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即 15.60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9.97 元/股的 50%,为 14.99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19 元/股的 50%,为 15.60 元/股。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60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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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可以每股 15.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 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即 15.60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9.97 元/股的 50%,为 14.99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19 元/股的 50%,为 15.60 元/股。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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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的核查意见
-
1、英华特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 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英华特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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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程序、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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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 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 ” “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 款提供担保 。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6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5.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 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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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即 15.60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9.97 元/股的 50%,为 14.99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19 元/股的 50%,为 15.60 元/股。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60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5.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 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即 15.60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9.97 元/股的 50%,为 14.99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19 元/股的 50%,为 15.60 元/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8.4 条规定,相 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 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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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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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 同样不得归属。
这样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归属期建 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 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英华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英华特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 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核查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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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英华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 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 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其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市场占有能力、企业成长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
公司以涡旋压缩机的国产化为己任,专注于提供节能高效、可靠性高、噪音 低的涡旋式压缩机及其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前售后服务,在产品 设计、工艺制造等各环节拥有了自主研发、生产能力和核心技术,实现了涡旋压 缩机研发、生产全环节的国产化。公司经营管理以努力提升业绩回馈资本市场中 小股东为己任,上市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但随着近年来内外部环境的 变化,竞争越发激烈,优胜劣汰的步伐加快,为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力,公司将 持续在技术积累、产业升级和研发投入加大投入,因此,为保障公司的发展战略 落地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对公司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 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结合目前宏观环境和公司所处的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根 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设定本次考核目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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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华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 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归属:
-
1、英华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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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 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英华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英华 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英华特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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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
1、《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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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3、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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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 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吴慧珠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