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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Hengmingd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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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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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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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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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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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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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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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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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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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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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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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 14:30 时在江苏省昆山市 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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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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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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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股份 73,371,53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9327%。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401,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172%。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股份 73,333,63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9028%。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7,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29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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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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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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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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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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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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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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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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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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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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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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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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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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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 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 持股 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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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 田雅雄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