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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OD-ARK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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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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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决 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 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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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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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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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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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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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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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八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成员至 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财务或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职期满前辞职的 遵从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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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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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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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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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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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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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的人员应参加会 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监事会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 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上述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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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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