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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OD-ARK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Nov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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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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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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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作为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聘请的专项法 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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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2011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1]1501 号文核准发行 人本次发行。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和许可程序。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1、2011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下 称“主承销商”)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112 名特定对象发出《苏州固锝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下称“《认购邀请书》”),邀 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 2011 年 9 月 23 日收市后发行 人前 20 名股东、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 资者、4 家其他投资者以及向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53 家机 构投资者和自然人。

2、发送认购报价单两家投资者均未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缴 纳保证金,故该两名投资者的认购为无效认购。主承销商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 至 10 月 31 日向 36 名投资者发出《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邀请该等投资者参与本次 发行的追加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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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中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10 月 31 日,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下,发行人、主承 销商收到以传真方式发送的有效《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七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申购股数(万股) 申购价格(元)
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0 13.50
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0 13.08
3 李绍君 460 13.08
4 江苏虎甲投资有限公司 450 13.50
5 张 宇 720 13.08
6 陈学东 700 13.08
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0 13.08

根据发行人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应不 低于 17.01 元/股,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公司 2010 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27,6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3 股,除权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确定的发行底价由不低于 17.01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13.08 元/股。

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除外)须在追加申购报价 截止时间之前将申购保证金 500 万元足额汇至并到达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专用 缴款账户。经核查,该等特定投资者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外均已按约定缴纳保证金。该等特定投资者的申购报价为有效报价,该等投资者 申购数量均得到满足。

2011 年 10 月 31 日,本次发行的申购结束后,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簿记 建档等情况,结合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和募集资金的需求情况最终确定:本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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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13.08 元/股。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230 万股,认购比例为 5.8%,总发行数量为 3,960 万股。

根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 格确定原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认购投资者及具体认购 股数结果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230 3008.4
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0 5886
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0 6016.8
4 李绍君 460 6016.8
5 江苏虎甲投资有限公司 450 5886
6 张 宇 720 9417.6
7 陈学东 700 9156
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0 6409.2
合计 3960 51796.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符合本次发行的认购 邀请书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缴款与验资

截至 2011 年 11 月 3 日,上述 8 家发行对象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缴付了全部 认股款。2011 年 11 月 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 第 13619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股款缴付情况进行了审验。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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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2011年4月12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本次发 行的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全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虎甲投资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李绍君、张宇、陈学东等8名特定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的条件,并且未超过10名。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发行人 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 议》等法律文书,本所认为,该等文书依照《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作,该等 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发行 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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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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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许志刚) (李佳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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