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ZHOU GOOD-ARK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0, 2012
54139_rns_2012-04-10_bb2c5d7d-43c4-4b33-b962-d56dad81bc8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2年4月8日上午9点,地点在苏州高新区金 山路68号桃园度假村雅园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念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苏州固锝 11 年度股东会意见
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218,423,106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4.3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
1、《关于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
数的 100%通过。
-
2、《关于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
数的 100%通过。
-
3、《关于 2011 年年度报告及 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经出席会议
-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100%通过。
-
4、《关于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
的 100%通过。
-
5、《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
的 100%通过。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苏州固锝 11 年度股东会意见
2
-
6、《关于募集资金 2011 年度使用与存放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经出席会议
-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100%通过。
-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
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100%通过。
8、《关于公司 2012 年向银行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数的 100%通过。
-
9、《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
权数的 100%通过。
10、《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100%通过。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100% 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苏州固锝 11 年度股东会意见
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李国兴
蔡明
负 责 人:朱伟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二年四月八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 333 号万盛大厦 17 楼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苏州固锝 11 年度股东会意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