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ZHOU GOOD-ARK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3, 2011
54139_rns_2011-04-13_cf9e2192-db09-43f9-b226-106660000b42.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2011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3: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苏州高新区 金山路68 号桃园度假村雅园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81,538,296 股。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代表股份 15,198,437 股。
-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股份 196,736,733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监事;
-
(3)公司董事会秘书;
-
(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 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莫海洋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