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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OD-ARK ELECTRONIC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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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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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2011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3: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苏州高新区 金山路68 号桃园度假村雅园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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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81,538,296 股。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代表股份 15,198,437 股。

  •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股份 196,736,733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监事;

  • (3)公司董事会秘书;

  • (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 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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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莫海洋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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