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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9
Jul 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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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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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恒久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2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具体 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9,200万股作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十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十股转 增4股。
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完成2018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相应增至 26,88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6,880万元。
根据2018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修订情况,公司对 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
|---|---|
|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新区火炬路 38 号 邮政编码:215011 |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 路38 号 邮政编码:215009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00 万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80 万元。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额为19,200 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880 万股,均为 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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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会议室。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 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所在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 其他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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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召集人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 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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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 一。 |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删除本条款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人,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 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
删除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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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 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
删除本条款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 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 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
删除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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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 删除本条款 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编号做相应修改。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述变更事项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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