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54811_rns_2025-08-26_48dbdbf0-f146-4784-8377-9b0e1722cd6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 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
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二个 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法律文件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五章释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一)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
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二)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 本人身份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证券类型 |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
| 拟交易方向 | 买入/卖出 |
| 拟交易数量 | |
| 拟交易日期 |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 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以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 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 函中计划的交易(买入/卖出________)。本函确认发出后,上
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 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 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二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36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4 x 1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