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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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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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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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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恒 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恒久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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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 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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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认定的对证券或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内容、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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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名称 /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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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 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 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如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向公 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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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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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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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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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 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 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把处罚结果 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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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知情人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代码/身份证
与公司的关系
(注2)
股东代码 证券账号 知情时间、地点 知情方式
(注3)
知情阶段
(注4)
登记人
(注5)
1
2
1、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等。
3、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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