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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y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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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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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证券投资”是指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 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 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 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责任人的领导小组,总经理负责领导小组的常 务工作,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 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 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和利率变动等情况,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制定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筹措所需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对证券投资 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财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负责审查证券 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门经理(或该部门第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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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证券投资投向及其发展,一旦发现或判断 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和公司董事长,并采取 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 后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 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 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 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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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 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 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 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公司年报 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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