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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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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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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苏州恒久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财务以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股东代表;

(二)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1/3(即1 人)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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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 东大会报告,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 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 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 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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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 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 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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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 以及其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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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视情况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会议出席情况;

  •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 案的表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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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 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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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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