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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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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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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 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周期,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 报规划》、《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苏 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发展所处阶 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进行合 理、有效的投资回报。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以现金分红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在满足现金分红情况下,可根据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的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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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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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进行 专项研究论证;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 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董事会 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仅有现金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包含股票分配方式的 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 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并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以及调整的原因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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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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