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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Sep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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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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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 程序,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 人重大误解之处的制度。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 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时;

(二)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商标或其他许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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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四)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

下降 50% 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八)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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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十七)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二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二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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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 裁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苏州恒 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 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

  •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四)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 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 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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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 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 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流程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邮件、传真方式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告人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 况。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及有关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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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其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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