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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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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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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08 证券简称:恒久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50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7年6月26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 久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深圳市壹 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议案》。公司与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壹办公”)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平先生签署了《股份认 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以人民币21,982,118.40元认购壹 办公发行新股中的4,414,080股。公司认购股份后所持有的股份占壹办公发行股份 完成后股本总额的27.50%。(公告编号:2017-030)

2018年6月8日,壹办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总股本16,051,2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股;此次权 益分派后壹办公总股本为38,522,880股,公司持有壹办公10,593,792股,持股比例 为27.50%。

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交易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1)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壹办公 1,147,000 股,即 2.977%的股权以人民币 500.0920 万元转让给彭璐;

(2)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壹办公 1,147,000 股,即 2.977%的股权以人民币 500.0920 万元转让给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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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壹办公 1,070,000 股,即 2.778%的股权以人民 466.5200 万元转让给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本次合计转让壹办公3,364,000股,占壹办公总股本的8.732%,转让金额 总计14,667,040元;本次转让后公司仍持有壹办公7,229,792股,占壹办公总股本 的18.768%。

根据2019年12月2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 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的约定,彭璐、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 均应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公告编号:2019-079)

2020年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2020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交易方彭璐、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方各自发来的函件,三方均认 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发生,其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疫区,导致其不能按照约 定时间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因此,上述三方诚请公司及其他协议方签署 补充协议,同意延期履行。具体延期履行的时间,待各方合理协商后,在补充协 议中明确约定。(公告编号:2020-008)

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由于受国内疫情影响, 延缓了相关方行为的实施进程,现各方协商一致,对原协议进行变更。将“原协 议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中的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 款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变更为不晚于2020年5月31日。原协议其他约 定内容不变。(公告编号:2020-037)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通过股转系统的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了壹办公 963,100 股给彭璐,每股价格 4.36 元,成交金额 4,199,116 元。该笔股份转让完成后,公 司仍持有壹办公 9,630,692 股,持股比例为 24.9999%。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 收到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函》:“受当下经济 环境之限,我司仍处于持续募资状态,但就我司受让贵方股权一事,我司将加快 推进资金的募集工作。待资金募足并完成基金备案后,第一时间与贵方完成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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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事宜。”(公告编号:2020-043)

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通过壹办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通过股转系统的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了壹办公 183,900 股给彭璐,每股价格 4.36 元,成交金额 801,804 元。该笔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 仍持有壹办公 9,446,792 股,持股比例为 24.5225%(公告编号:2020-044)。

二、交易违约责任的约定

1、根据甲方(公司)、乙方(温州易津)、丙方(吴平、陶春萍)三方签 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 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 责任。(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 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 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3)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 让款,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自本协议到期之日起一个 月内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给乙方的股份。(4)如由于 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 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 须另予以补偿。

2、根据甲方(公司、德容信成、方壶亨通、钮华明)、乙方(新余银石)、 丙方(吴平、陶春萍)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1)本协议书一 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 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丙方 应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自本协议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协 议约定的价格回购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给乙方的股份。乙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违约责任。(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 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 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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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交易的最新进展

(一)对交易方采取的措施

1、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委托律师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温州 易津发送了《律师函》,函告如下:“(1)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贵企业仍未 向恒久科技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500.0920 万元,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恒久科 技的合法权益。(2)请贵企业接到本律师函之日立即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的交割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500.0920 万元并完成本次交易。如贵企业未在 上述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恒久科技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 权益。”

2、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德容信成、方壶亨通和钮华明共同委托律师 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新余银石发送了《律师函》,函告如下:“(1) 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贵企业仍未向上述四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999.748 万 元,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上述四方的合法权益。(2)请贵企业接到本律师函之 日起立即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999.748 万 元并完成本次交易。如贵企业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上述四方将采取一 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温州易津、新余银石的任何书面反馈;也 未收到任何股份转让款。

(二)对交易担保方采取的措施

1、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吴平、陶春萍 发送了《告知函》,函告如下:“截至本函出具日,温州易津、新余银石尚未支 付交易款,已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 定。有鉴于此,恒久科技请吴平、陶春萍在协议约定温州易津、新余银石付款到 期之日(2020 年 5 月 31 日)起 1 个月内,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恒久科 技在协议项下转让给温州易津、新余银石的全部股份。”

2、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委托律师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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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春萍发送了《律师函》,函告如下:“(1)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温州易 津未向恒久科技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500.0920 万元,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恒 久科技的合法权益。(2)请你们接到本律师函之日立即敦促温州易津按《股权转 让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500.0920 万元。如温州易津不 予付款,你们应立即向恒久科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前述股份转让款。如温州易津 与你们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恒久科技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 维护其合法权益。”

3、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德容信成、方壶亨通和钮华明共同委托律师 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吴平、陶春萍发送了《律师函》,函告如下:“(1) 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新余银石仍未向上述四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999.748 万元,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上述四方的合法权益。(2)请你们接到本律师函之 日立即敦促新余银石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999.748 万元。如新余银石不予付款,你们应立即向上述四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前述股份转让款。如新余银石与你们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上述四方将 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吴平、陶春萍的任何书面反馈;也未收到 任何股份回购/转让款。

四、后续工作安排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继续全力督促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银石十 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股权转让的交割事项,并要求吴平、陶 春萍就股权转让事项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 通过一切必要、合法的方式,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 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事宜能否完成交割,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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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确定性,亦存在交易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 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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