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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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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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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7-005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久”或“公司”)于2017 年2 月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 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549 号),苏州恒久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7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60.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69.93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8 月9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7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及变更情况

根据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 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1 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 19,700.00 14,992.10 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北官渡路89 号
2 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5,300.00 4,083.02 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北官渡路89 号
合 计 25,000.00 19,075.12 - -

本次变更涉及的募投项目为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的具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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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包括:一、增加母公司苏州恒久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为苏州恒久的全资子公司;二、增加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 号(苏 州恒久注册经营地点)作为项目的实施地点。除前述变更外,本募投项目的投资 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变更前 5,300.00 4,083.02 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北官渡路89 号
变更后 5,300.00 4,083.03 1、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北官渡路89 号2、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 号

本次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苏州恒久拟使用不超过 2,000 万元募投资金进行技术 研发投入,项目资金由公司前期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支行设立的“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支出,银行账号 为: 75050122000184988 。

三、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苏州恒久的全资子公司,增加苏州恒久 作为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苏州恒久注册经营地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 点,将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苏州恒久已建成的“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苏 州市有机光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大研发平台,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研 发进度、提高募投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技术中心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技术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增加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具有积极建设意义。公司将严 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 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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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关于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17 年2 月20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董事会 于2017 年2 月24 日召开,公司董事9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 名。公司以通讯 方式表决,以9 票同意通过本议案。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事项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 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增 加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经核 查认为:

1、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 需要做出的,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研发进度,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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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效率,符合提升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 3、银河证券将持续关注苏州恒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

  • 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 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 综上,银河证券同意苏州恒久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 九、备查文件

    •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3、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4、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2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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